【房产纠纷律师】卖家张某和买家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区的房屋转让给李某。房款为150万元,李某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给张某,张某于收到首付款7日内将房屋交付李某,双方定于2011年10月10日到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
双方还约定,如因一方原因交易不成功,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房屋价款5%的违约金。在李某支付首付款后,由于房屋价格上涨,卖方不想再出卖该房屋,提出要求李某加价,被李某拒绝。
双方因房价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张某提出退回李某已付的首期款并按合同向李某支付违约金75000元,双方取消交易,仍被李某拒绝。
2011年12月5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履行双方签订的《XX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配合李某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要求张某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庭审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的《XX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应于判决之日30日内与李某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的登记过户手续,但对于李某提出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支持,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