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律师】本网友是《家有好大事》栏目的忠实观众,因家庭房产问题向《家有好大事》栏目微信公众号进行咨询。
一、我父亲在世时,自建了一个房屋,后来在91年前后,因为拆迁被拆掉了,政府就给了一套将近50平方米的安置房,父亲在97年去世。这个房子属不属于遗产?我们有没有权利继承?
北京继承律师: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首先,对于被拆掉的老房子,因为属于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原则上有一半属于你母亲所有,在你母亲去世后,该50%应由你们子女与你父亲、你母亲的父母(如果当时健在的话)进行继承;其次,老房子被拆掉后,安置房中的对应财产份额(50%)也应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
后期你父亲去世,属于你父亲的50%产权由你们子女和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你们子女均有权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二、对方说已经超过20年了,我就告不赢他了,是这样吗?
北京继承律师:按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同时该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结合你所讲的情况,你父亲的死亡时间为1997年,至今已超过二十年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赋予的最长保护时效期间,已经丧失诉权,所以,不论你是否有权继承,法律上均不再对你进行保护。
三、那我可以和对方协调解决这个事情吗?
北京继承律师:虽然你已丧失诉讼时效,但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自行调解或和解。所以,你可以选择和对方就此事进行沟通、协商,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可视为各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