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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房产律师】房产证登记错误怎么办?可以改吗?

知名房产律师A为某国有企业员工,在上世纪90年代向单位申请取得一处房改房,装修后一直入住至今。未曾想到有一天却收到法院传票,同一单位的B起诉了他,主张涉案房屋归B所有,并提供了已登记在B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及相关房屋产权登记资料,同时要求A腾让房屋。A很困惑,也不知如何维权,记得当时印象最深的是当事人一进办公室时那深深的熊猫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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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本律师接受代理后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并详细听取A的陈述,遗憾的是A当初购房的房款收据早已不在,单位也早已改制,原单位领导已不在单位就职,证明自己是真正权利人的难度很大,要根据目前的材料推翻已登记在B名下的房产证显然存在现实障碍,为了收集到更多的证据材料,本律师立即申请法院调查,并与改制后的新单位进行沟通,并取得新单位的理解与配合,新单位从档案室向我们提供了几大本厚厚的原单位档案材料,我们从这些旧迹斑斑的历史材料里一点点翻看查阅,终于收集到与本案产证系办理错误的重要证据,随后立即整理所收集的证据,确定代理方案及代理意见,本案经历一审、二审程序,法院最终查明产证确系登记错误的事实,驳回了B的诉讼请求,该案的代理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当事人可能要腾让房屋、失去房屋使用权的困惑。同时涉及后期的产权变更问题,我们又及时向当地不动产交易部门沟通,顺利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并据此又向法院起诉确认诉争房屋产权归A所有,A最终胜诉,化解了当事人的一块心病。


法律依据:

 1.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2.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在未能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因此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如未能办理更正登记,则在进行异议登记后直接向法院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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