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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在他人名下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存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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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甲方因拆迁获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指标,即将此套经济适用房号(凭此房号可购买到经济适用房一套)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作为购房资格补偿金,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甲方应提供购买经济适用房及过户的各项手续资料并负责办理,乙方承担所有购房款项及过户费用。乙方预交定金1万元,待选完房乙方拿到购房合同书后再支付4万元,余下5万元在甲方办妥房产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


甲方购买经济适用房并且取得产权证后,甲方与乙方又签订《关于房屋买卖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已将购经济适用房资格转让补偿金10元分三次支付给甲方,由于国家政策等原因致使前述房屋暂时不能过户,但甲方重申:该套房屋产权归乙方乙方所有,在有条件过户时,甲方将积极协助乙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现甲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甲方、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甲方将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故上述协议应属无效。判决: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甲方因拆迁取得购房资格后,与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又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乙方。案涉房屋是利用甲方因拆迁获得的购房指标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该类房屋的买卖。双方约定于具备过户条件时过户,届时乙方已取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一、《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分别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经济适用房交易的办法、通知等并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层级,因此不能用经济适用房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来否定交易行为的效力。因此,对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行为,应当看该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范畴。


  二、本案中卖房人甲方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是因为其原来的房屋被拆迁而取得的,并未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约定购房人乙方取得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再办理过户。因此对于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更加妥当。


  三,如果本案中甲方是通过摇号而取得的购房资格,是一种稀缺资源,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是通过借名买房等方式对通过摇号取得的购房资格、房号进行买卖,则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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