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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后,执行异议之诉案例分析!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异议的执行是对局外人对主题事项主题的主张或其他实体权利的诉讼,足以阻止主题事项的执行被转移,并且诉讼的执行被中止。关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停止执行房屋,争议的实质在于[民事执行扣押,扣押和冻结财产条例“第17条,”如果转让没有完成,如果第三方没有错“理解。如果买方无法控制或无法预见,买方在法律后果上没有错。涉及的住房应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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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案例


2002年1月23日,原告杨荣辉与第三人福康建筑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杨荣辉购买福康建筑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县石鱼镇319路1幢1层6号预售商品房一个(门市),房屋总价款为27030元,胡仕刚为福康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合同对产权登记的期限、违约责任等事宜未作约定。2003年2月25日,胡仕刚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取杨荣辉现金3万元,收款事由为购石鱼门市预交款,该房屋在铜梁县房地产交易(监理)所进行了备案登记。2002年12月5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本案所涉房屋办理了房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重庆市福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产权证号为209字第029844号,坐落在铜梁县石鱼镇2幢1层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1.6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此房屋已由杨荣辉实际占有使用至今,杨荣辉曾多次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反映,要求督促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未果,但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因福康建筑公司与被告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强制查封了属于原告依法购买的并已占有和实际使用的该套房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起诉至法院。


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而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福康建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价款,已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多年,虽然第三人福康建筑公司至今未将此房屋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此系第三人应当承担之义务,结合原告一直多次通过所在地政府督促第三人办理产权登记和办理产权登记需要以第三人为主导的事实,对原告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这一事实,并没有证据证明系原告的过错所致。故原告请求停止对此房屋执行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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