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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房产律师】70年房产:住房到期了,我们怎么办?

著名房产律师经过70年的房产使用,我们住房该怎么办呢?是要上缴国家?还是交费?还能不能买卖?能不能过户呢?


我之前发表过一篇文章,主要纠正了对我们人民的常见误解。也就是说,“70年的大产权”并不意味着房屋的使用寿命是70年,而是占用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70年,而房屋本身。没有年龄。正如预期的那样,一旦这篇文章被制作出来,许多人就已经招募了他们,并且他们已经表达了他们的意见。有些人特地打电话询问这个问题,并询问70年的土地使用期。我们住房怎么办? ?想转到这个国家?还在付钱?你能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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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其实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就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焦点,但实践中没有实际遇到,这种讨论一直在口头上争论,直到2016年浙江省出现少数住房的土地期限届满70年,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回应关注,平息争论,当时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发了文。我们先为大家梳理一下与此相关的规定,并进行解读。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李宏剑律师解读:首先,本期讲的房屋类型是“住房”,因为不同房屋类型规定不同;其次,期限指的是住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是指房屋的期限。第三,住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规定是自动续期,言下之意是不需要业主主动申请续期。第四,期限届满后,需不需要交费,《物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因为当时立法时争议太大,回避了这个问题。



自然资源部的回应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16﹞6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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