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间律师】
居间费,应该支付多少?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卖方与买方信息不对称,所以更多的情况下,是通过中介平台完成交易,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的居间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何时需要支付居间费?
满足两个条件: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居间人履行了如实报告的居间义务。
如实报告义务:①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和面积、结构、设备等物理信息;②权属信息,包括所有权和权利负担信息等。即有无共有权人、有无抵押权、是否被查封、是否出租、贷款偿还情况等;③价格信息,即对房屋价格的市场评估情况;④买卖双方的信用情况;⑤交易程序信息;⑥房屋买卖政策信息;⑦居间服务费及交易中税费等信息;⑧房屋历史信息。
2、买卖合同未成立,需要给中介公司付费吗?
不需要支付居间费,但是需要支付中介公司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① 交通费:即居间人带委托人察看房屋、调查与交易相关信息等过程中支出的交通费。
② 通信费:即居间人为撮合交易就相关事项沟通产生的通讯费用。
③ 资料查询费:即居间人对交易主体,交易房屋状况进行查询而支出的查询费用。
④ 信息费:在促成合同成立之前,居间人会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其提供房源信息或客源信息,并为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沟通协商的机会,在未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就信息费作为必要费用予以考虑。
⑤ 劳务费:居间人在促成合同成立前的主要工作都是由居间人员的劳务来实际完成,故可根据提供服务的时间,结合居间人员的薪酬收入来估算劳务费用。
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某1,女,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被告:赵某1,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第三人:贺某1,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4日,梁某1委托贺某1,经XXX中介公司居间,与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XX内部认购协议》。认购协议约定:
1、梁某1自愿认购“XXXX”项目×号房屋,该套房屋建筑面积为59.15平方米,表单价5371元/㎡,表总价317 695元,成交单价3680元/㎡,成交总价217672元;
2、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将房屋定金30 000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甲方承诺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可随时免费更名一次,即在2017年8月4日前,甲方为乙方免费办理更名一次;
4、压房转认购时,甲方承诺乙方依然按照本协议签订价格即3680元/㎡为准;
5、乙方逾期未能在2017年8月4日前办理更名手续视为直接转认购,乙方需按合同价格补齐房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或全款)交付给甲方,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逾期付款超过5日的,所购房屋不再予以保留,甲方有权另行销售,定金不退。协议签订后,梁某1向XXX房地产公司支付了房屋定金3 0000元,向XXX中介公司支付了×号房屋的电商服务费15 000元。
2019年7月12日,梁某1向XXX房地产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梁某1于2017年5月4日与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XX内部认购协议》,房号×号房屋一套,签订认购合同后交纳了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由于特殊原因我未能按该协议履行购房约定,我属于违约。但现经与该公司充分协商,该公司同意退回我1.5万元。我承诺,自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我与该公司签订的《XXXX内部认购协议》终止。并保证我与认购上述房屋再无任何关系,与该公司签订的一切协议均为作废,与该公司没有任何纠纷,并自愿放弃因上述协议产生的一切诉讼权利。若因上述房屋产生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导致该公司参加诉讼后果的,均属我违约。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退回上述1.5万元,并支付1.5万元违约金。该公司对上述款项有追索权”。之后,XXX房地产公司退还了梁某115 000元。
另查,XXX中介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赵某1是该公司股东。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XXX中介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注销,在其注销当日的股东会决议中载明,“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
原告诉称:
1、请求判令被告赵某1返还原告3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赵某1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合理开支。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北京XXX中介公司售楼部经理贺某1向我介绍压房信息,并告知此房肯定会涨,如果压房卖不了,费用全退,让我给他9万,为我订两套,于是按贺某1指示于2017年4月28日前共给其9万,两天后觉得他们不靠谱,告知不压房了,让其退款,贺某1不予理会,同年6月份给2份XXXX内部认购协议,我明确告知贺某1不认可该协议,他让我先拿着,说过一段时间一起退款,我们是一边催退款一边等,实在等不下去了,同年7月15日就去找被告要钱,他们不给说过段时间一起退,并让我签了两份3万元电商服务费票据,这事就这样暂放。2017年11月份在退款无望后,我在昌平法院起诉贺某1和北京XXX中介公司退款,在诉讼期间,北京XXX中介公司注销,经工商查询该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赵某1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并承诺注销后的责任由股东承担,所以赵某1应对北京XXX中介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适格当事人。本案中我们现已与开发商解除合同,故XXX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没有完成,收取的3万元电商服务费不合理,所以请求退回。综上所述,恳请法院按诉讼请求裁决。
被告及第三人:
被告赵某1、第三人贺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裁判结果:
1、赵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梁某1电商服务费14 000元(已扣除XXX中介公司为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驳回梁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1、梁某1与XXX中介公司是否存在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XXX中介公司向梁某1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在XXX中介公司的居间下,梁某1与XX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故梁某1与XXX中介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梁某1作为委托人还需要支付居间费用嘛?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因梁某1与XXX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认购协议已解除,XXX中介公司收取梁某1支付的15000元电商服务费后,已无法促成梁某1与XXX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无法保证梁某1的购买价格比开发商对外销售价格低100 000元。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梁某1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XXX中介公司返还电商服务费。鉴于XXX中介公司客观上为梁某1提供了居间服务,故返还的金额中应当适当扣除为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的交通、劳务等费用。
3、一人有限公司注销后,对公司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赵某1作为XXX中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XXX中介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XXX中介公司注销当日的股东会议决议中明确记载“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因此在XXX中介公司注销之后,应由赵某1承担向梁某1返还电商服务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