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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因合伙做生意而共同租房,两位承租人对拖欠的房租是否连带

【北京房产律师】因合伙做生意而共同租房,两位承租人对拖欠的房租是否连带?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告:李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广西昭平县。

被告:曾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瑞安市,现住广西昭平县。

案情介绍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李某、曾某租用原告谢某位于昭平县的房屋一栋,用于办公和居住,双方约定房屋租金及水电费按季度结算及支付。2020年1月5日,经结算,双方确认两被告至2018年12月31日止,累计拖欠原告房屋租金及水电费69761元。当日,两被告立下内容为“2018年12月31日止,总欠房租水电费共计陆万玖仟柒佰陆拾壹元整(¥69761.00)”的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之后,被告李某、曾某仍然将物品堆放在原告房屋的2楼,两被告及家人也在此居住,直至2019年5月才搬离,又欠下原告水电费800元及这段时间的房屋租金。两被告至今未将上述欠款支付给原告。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租金及水电费69761元,并从2018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付欠款利息,至欠款付清为止;

2.要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的水电费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曾某辩称:1.两被告合伙开办公司期间租用原告房屋,欠下水电费69761元是事实,两被告应该各负担一半;2.双方在结算时未约定对欠款支付利息,两被告不应承担69761元房租水电费的利息;3.两被告欠原告2019年1至5月份的水电费800元是事实,两被告应各负担一半。

李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法院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曾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房屋租金及水电费69761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欠款利息,以欠款6976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697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剩余欠款利息。);

二、被告李某、曾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水电费800元。

律师总结

关于拖欠租赁费用支付问题。李某、曾某租用谢某的房屋,双方之间便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两承租人依法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按季度结清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给原告。双方在对房屋租金水电费进行结算,并将两承租人的物品搬至房屋二楼,说明承租人对出租人整栋楼房的租期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之规定,二承租人应当即时(租赁期满后)支付所欠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给出租人。而自租赁费用结算后至今,二位承租人仍未将房租及水电费支付给出租人,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出租人请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理据充分法院也给予了支持。

关于拖欠租金是否可以主站利息。两位承租人拖延履行支付租赁费用义务,给出租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出租人要求二承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合理,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息的规定给付。因双方于2019年1月5日结算当日才明确欠款金额,故利息应自双方结算之日起开始计付,直至欠款付清为止。即2019年1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欠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697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付剩余欠款利息。

关于二承租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债务是两承租人合伙期间,为合伙租用办公及生活场所产生的债务,是合伙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规定,两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所以出租人请求两承租人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理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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