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善意处分房屋的,另一方可否主张处分行为无效?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
被告:沈某。
被告:张某。
案情介绍
王某与沈某系夫妻关系。上海市河南南路X弄X号601室房屋原产权人为王某与沈某。2011年12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王某诉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11)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诉请。
2011年12月29日,沈某以王某、沈某的名义与张某就上海市河南南路X弄X号601室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沈某代王某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张某以人民币5,660,000元的价格购买上海市河南南路X弄X号601室房屋(建筑面积171.70平方米)。同日,沈某与张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装修及搬迁补贴费用为人民币290,000元,房屋成交总价合计人民币5,950,000元。上海市某公证处于2011年12月30日对《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作出(2011)沪东证字第X号公证,证实: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真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签署后,张某分两次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沈某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2,620,000元,通过贷款方式向沈某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3,330,000元。2012年1月,沈某向张某交付房屋。2012年2月16日,张某登记为上海市河南南路X弄X号601室房屋产权人。
沈某在与张某交易时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12月26日的王某授权委托书。上海市某公证处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沪东证字第X*号公证,证明:王某于2011年12月26日至上海市某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2013年4月2日,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京民司鉴[2013]文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授权委托书上王某签名并非本人所写。4月25日,上海市某公证处对(2011)沪东证字第X号、第X*号公证书作出撤销决定。
原告诉求
在原告与被告沈某离婚诉讼期间,被告沈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伪造原告委托手续,擅自将上海市河南南路X弄X号601室房屋出售给被告张某,交易过程存在欺诈及恶意串通,故要求:确认被告沈某以王某、沈某名义与被告张某就上海市河南南路X弄X号601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沈某未到庭应诉及提供证据。
被告张某辩称,己方系善意第三人,被告沈某出具的原告委托书及房屋买卖合同均经过公证,合法有效,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请。
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法院支持了买卖合同有效的主张,驳回了原告诉求。由此,可以得出,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不动产的,买受人只要是善意的则有极大可能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而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沈某在与张某交易时所出具的王某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所签订之《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均经过公证,虽然两份公证现均已被撤销,但并不影响对张某在交易过程中是善意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能够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审核,王某亦未举证证明房屋交易价格不合理低于市场价格,因此,可以认定房屋交易价格是合理的对价。张某善意购买房屋,并已向沈某支付了全额购房款及办理了产权登记,依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故张某已经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王某无权向张某主张返还房屋。其只能向沈某主张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