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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婚前以个人财产付首付,婚后办理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属于夫

【北京房产律师】婚前以个人财产付首付,婚后办理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房屋,婚后办理按揭贷款的,该房屋为支付首付款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按揭贷款为支付首付款方的个人债务。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首付款支付方应在离婚后以补偿款的形式支付给另一方。补偿款计算公式为:[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首付款+贷款本息)*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1

被告:王*2

案情介绍

王×1与王×2于2009年9月26日登记结婚,登记后未举办结婚仪式。2011年3月16日,王×2将王×1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1离婚,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2的诉讼请求。2011年9月14日,王×1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2离婚,并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A小区**号楼×××号房屋的增值部分120000元……。

王×2与王×1争议的A小区××号房屋,是王×2于2009年8月14日与北京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取得,房屋总价款为614667元。签订合同后,王×2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24667元,剩余49万元房款以贷款形式支付。2009年10月27日,王×2与王×1共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为王×2、王×1,贷款人为建设银行,王×2、王×1共同向建设银行借款49万元,借款月利率为3.225‰,借款期限为30年,自2009年10月27日至2039年10月27日,还款方式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每月最低还款额为2230元。

原告诉称

王×1与王×2于2009年9月26日登记结婚。王×2于2009年8月24日签订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西路**号院**号楼×××号(原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A小区**号楼×××室)房屋一套。其与王×2登记结婚后,在2009年10月27日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向银行借款49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自2009年11月27日起至2011年11月27日期间,双方共计还款55200元,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西路*号院**号楼×××号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应占39.85%的份额(总购房款614667元,首付款为124667元,贷款总额为490万元,双方各自占245000元,245000元÷614667元=0.3985)。现王×2已将房屋卖给案外人祁×(价款为117万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王×2支付其房款224000元;

被告辩称

不同意王×1的全部诉讼请求;王×1主张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西路*号院**号楼×××号的房屋系王×2的婚前个人财产,与王×1没有任何关系;2009年8月14日,王×2与北京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西路*号院**号楼×××号,该房屋的首付款系王×2父母出资,而王×1与王×2登记结婚时间为2009年9月26日,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应当属于王×2的婚前个人财产;王×1登记结婚后,一直没有举办结婚仪式,且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房屋的贷款一直是由王×2及其父母共同偿还,王×1没有出过一分钱,所以王×1要求补偿款没有事实依据,并且现在房屋已经登记在案外人祁×名下了。

法院裁判结果

王*2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1支付房屋补偿款36331.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王×2在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该不动产又登记在王×2本人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王×2一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应属王×2的个人债务。因二人婚后对该房屋贷款进行了偿还,因此,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2应在离婚后以补偿款的形式支付给王×1。本案中,王×2将房屋以117万元价格转卖,王×1也对所卖款项数额亦表示认可,可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王×2应当支付王×1补偿款为36331.2元[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57600元÷(房屋首付款124667元+贷款本息2230元/月*12个月*30)*夫妻认可房屋现值1170000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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