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全国咨询电话:18310880035

【北京房产律师】登记认定房屋所有权的例外——“事实物权”的保护

【北京房产律师】登记认定房屋所有权的例外——“事实物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209条(同《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我国房屋交易中“不过户不生效”已经成为人们的基本常识。但因为具体经济和社会活动的特殊性,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可能出现房屋登记所有权不是作为认定房屋权属唯一标准的例外。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某乙,女。

被告:李某,女。

被告:唐某甲,男。

案情介绍

唐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唐某甲。唐某另与前妻有一女儿唐某乙。

2010年10月2日,唐某与李某签订《分居协议书》约定:“唐某、李某感情已经破裂。为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决定分居。财产作如下分割:A房屋(登记于唐某名下)归李某,李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B(登记于唐某名下)房屋归唐某所有,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儿子由唐某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李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

2011年9月16日,唐某死亡。唐某乙与李某、唐某甲就唐某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继承A房屋。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与被告依法共同继承唐某的全部遗产。

被告辩称

认可李某、唐某甲、唐某乙作为唐某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唐某名下的A房屋并非唐某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虽然该房屋是以唐某名义购买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根据唐某与李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A房屋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在唐某去世前,双方均未对此协议反悔。因此该协议书是有效的,A房屋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唐某的遗产。对于唐某名下的其他财产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继承。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被告主张,判决A房屋为李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A 房屋是否属于唐某的遗产。法院均认可了《分居协议》对财产的事实分配,即并不以登记作为认定物权归属的唯一标准。

1、不动产登记物权外的“事实物权”

我国法律规定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旨在明晰物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但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例外规定、错误登记的存在、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留以及对交易习惯的遵从等原因,存在大量欠缺登记外观形式,例如 ,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 ,将房屋所有权人甲错登记为乙 ,乙就是登记名义人 ,其享有的权利是法律物权, 甲则是实际物权人 。再如,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签订买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情形,但实际上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即享有共同所有权,虽然这些与我国登记公示原则不符,但依法、依情、依理应当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

2. 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重要分水岭

在实务中究竟是严格恪守物权登记公示原则,还是在登记之外肯定并保护事实物权,第三人利益是关键。

如前所述,物权登记公示原则的宗旨是为了明晰物权、保护交易,即每一个交易参与者,足以相信登记的权利不可推翻,可以通过登记公示的信息放心的与登记物权人进行交易。因此,在事实物权的保护与否问题上,特别是对于涉及夫妻这种特殊人身关系之间财产问题的认定,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因素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此处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包括:受让物权时主观善意,不知道事实物权的存在,第二、不动产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该转让的不动产需依照法律规定已经进行登记。

本案中,唐某乙显然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故本案在审理中法官作出了对事实物权保护的裁判。

3. 有限的事实物权认定

一般认为,民法典第229条至231条(同已废止的《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是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了例示性规定,列举了无需公示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当然,这种例示性规定并未穷尽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所有情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亦应包括在内,但此类情况下,事实物权的权利人往往承担极大的举证责任,包括事实物权方式的合理原因、没有完成登记手续的原因及说明、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举证问题等等,面临的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较大,大部分事实物权人基于登记公示原则,仍需要通过启动行政诉讼或其他程序,推翻已有的登记在案的权利,才能实现并主张自身权利。

上一篇:【北京房产律师】被拆迁房屋在册人口是否有权主张拆迁协议效力? 下一篇:【北京房产律师】买受人转让房屋后还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吗?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