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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默示同意转租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吗?

【北京房产律师】默示同意转租却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是违约吗?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某招待所

被告:北京市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北京某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与北京市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签订了《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材料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号的房屋及场地出租给招待所。租期1年,自2011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日止,租赁用途为联合培训、办公。年租金150万元。同日,招待所与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教育公司自招待所处租赁诉争房屋,租期为三年,即2011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29日。用途为联合培训、办公,年租金为230万元。由此,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为房屋及场地的实际承租人。实际承租人使用该场地时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材料公司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招待所在向实际承租人收缴租金时遭受损失。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材料公司应当为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但材料公司至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另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材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材料公司于2013年1月办理了注销手续,注销后该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某五金公司承继。

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某五金公司赔偿招待所损失180万元整,由某五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认为招待所与教育公司的合同关系同其公司无关。不同意招待所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判决生效后10日内,北京市某五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北京某招待所损失八十万元;驳回北京某招待所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北京市某五金有眼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院裁判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招待所与材料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材料公司是否负有为教育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提供相应手续的配合之义务;二、材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在招待所与材料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的同日,招待所即与教育公司签订合同,将诉争房屋转租给教育公司。且教育公司支付的租金分为两部分,即由教育公司直接向材料公司支付招待所与材料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相应租金,招待所与教育公司转租合同中的差价部分,由教育公司支付给招待所,从上述租金支付的方式可以认定材料公司对于招待所的转租行为以及教育公司实际使用涉案房屋是知晓的,其行为意味着材料公司同意招待所转租之事实。根据招待所与材料公司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材料公司有为招待所按本合同约定用途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义务,故在其明知并认可招待所将诉争房屋转租给教育公司的情况下,对教育公司同样负有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手续的配合义务。

对于上述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根据已生效法院判决认定,招待所实际交付给教育公司的产权证明系复印件,招待所在产权证复印件上自行加盖本公司公章,因产权证上标记的”仅供工商注册使用,再复印无效 北京市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条形章系复印后的形态,与该条形章内容矛盾,导致教育公司在办理营业场所的变更手续中遇到障碍。材料公司虽否认交付给招待所的产权证明系复印件,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在原审法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材料公司明确表示其不负有为教育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亦表明其在主观上不予配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上述情节能够确定,材料公司怠于为招待所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手续,系违约行为,对于其行为造成的相关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招待所因未能为教育公司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有关手续而承担的80万元赔偿款,系材料公司违约行为所致,故该项赔款应由材料公司承担。现因材料公司被某五金公司吸收合并,材料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全部由某五金公司承继,为此某五金公司与招待所签订《变更协议》,约定在租赁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某五金公司承担,故招待所诉求某五金公司承担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所作处理正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律师总结

本案是一起转租引发的诉讼,在实践中,涉及转租的案件很多,往往涉及多个当事人以及多份租赁合同,因此该类纠纷往往较为复杂。

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五金公司(原材料公司)与招待所及案外人教育公司因租赁及转租问题已经发生多次诉讼,导致本案事实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本案的争议焦点,即材料公司是否负有为教育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提供相应手续的配合义务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正确揭示案件焦点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逐一的说理分析。首先,通过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租赁事实以及招待所与教育公司之间转租事实的认定与分析,进而推定五金公司对于招待所的转租行为是知晓并同意的,那么其对教育公司就负有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其次,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五金公司履行不当及拒绝履行行为,导致教育公司未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五金公司对此负有责任。故法院判决招待所向教育公司赔偿未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八十万元违约金应由五金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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