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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事律师】 赡养人,你尽到赡养义务了吗?

北京家事律师


赡养人,你尽到赡养义务了吗?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就是因赡养费以及探望权的纠纷将子女起诉至法院,并最终得偿所愿。具体而言,赡养纠纷中主要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

1、赡养费包含哪些具体的费用?如何确定赡养费的数额?

在内容上,包括老年人基本赡养费(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老年人的住房费用;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等。

在数额上,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 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2、子女间签订的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赡养协议在本质上属于合同,必须满足《民法总则》第143条的规定,即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社会良好风俗;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①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在协议中,不能出现附条件履行赡养义务的字眼,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来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类似的约定都是无效的。②签订赡养协议时需要征得被赡养人同意,如果被赡养人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赡养人共同签订赡养协议。

实务建议:起诉主张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都必须以老人的名义,子女可以代为起诉,但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几个子女不在同一区的,老人可以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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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被告:李某2,女,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被告:李某3,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被告:李某4,女,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被告:李某5,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案情简介:

李某1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即长女李某2、长子李某3、次女李某4、次子李某5。李某1夫妇及李某3、李某5均系北京市XX区XX镇XXXX村(以下简称XXXX村)村民。王某1于2019年6月2日去世。

2018年,XXXX村因北京新机场噪声区治理和周边综合治理项目而搬迁腾退,李某3、李某5家的院落被拆除。另李某1在李某4的前街一条7号院参与搬迁腾退,该院分为李某1和李某4两户进行搬迁腾退。根据拆迁政策,李某1一户享有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款1200256元、搬迁腾退补助奖励及其他385841元(含周转费134267元),李某1选购期房一套(噪114-1-3-702),建筑面积为81.87平方米,购房总价款为365140元,扣除购房款,李某1剩余搬迁腾退补偿款为1220957元;李某4一户享有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款1000571元、搬迁腾退补助奖励及其他900630元(含周转费517387元),李某4选购期房三套(噪114-5-1-1803、噪114-1-3-701、噪114-5-1-403),建筑面积共计315.48平方米,购房总价款为1404785元,李某4剩余搬迁腾退补偿款共计496416元。2018年9月11日,李某1和李某4签订《支付承诺》,将李某1应取得的全部搬迁腾退安置补偿款支付给李某4。

2019年7月29日,李某1将李某3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3给付保姆费、医疗费。在审理中,李某1称自己有养老补贴每月1720元,能够维持自己吃饭,就是需要保姆照顾。经调解,双方约定:一、自2019年8月起,李某3每月给付李某1保姆费1000元(于每月1日给付);二、李某1可凭医疗费票据要求李某3负担四分之一的医疗费。

另,李某1提交了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供暖费缴费确认单及刷卡凭证,其中协议系李某3、李某4和李某5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内容为:“李某4购买李某3的旧房五间,购后所有权归属李某4所有。与李某3、李某5没有任何关系。机场拆迁所有赔偿款归属李某4所有,其他人没有任何权利参加分配或干预。李某3、李某5保证养老送终,让老人安度晚年到底。李某4随时让父亲居住。李某1户口暂时与二女李某4落在一起,拆迁所有周转费归李某1所有。以后,李某1户口自动迁出。”房屋租赁协议系李某4与案外人金XX签订,系李某4为李某1租赁的房屋,租金为每月1200元;供暖费缴费确认单载明997.59元。李某1称李某3等3名子女签订协议是在搬迁腾退之前,若不签订该协议,就无法顺利进行搬迁腾退;协议中约定的周转费其并未取得,因其享有了一套两居的回迁安置房。

此外,李某1称其搬迁腾退后在XX村租了个农村院居住,自2019年9月11日搬到回迁房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水电费比在XX村租房时要多,另其表示每月5000元赡养费可以满足其生活所需,其自2019年10月每月可领取养老补贴1920元。李某3、李某5、李某4均表示同意共同负担李某1的赡养费和医疗费,不要求李某2负担。

原告诉称:

1、要求李某3、李某4、李某5给付赡养费5000元,每人各负担三分之一;

2、四被告定期探视原告;

3、判令原告医疗费由李某3、李某4、李某5三人共同承担;

4、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1与王某1是夫妻关系,育有四名子女,大儿子李某3、二儿子李某5、大女儿李某2、二女儿李某4。王某1于2019年6月2日去世。因原告年迈,无生活来源,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原告子女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协议》,约定:李某3、李某5轮班赡养,李某4负责租房费用。现李某3未按协议约定赡养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3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保姆费用过高,我一年的养老费才2万元左右,无力支付原告主张的费用。李某1将其名下200平米购房指标都给了李某4了,李某4得到了大部分拆迁利益,我和李某5已经每人赡养12年了,该李某4赡养老人了。

李某2辩称:我同意赡养老人,但拆迁与我没有关系,我是农民,每个月国家发给我700元养老钱。他们之间的赡养纠纷与我无关,财产也与我无关,原被告也不要求由我承担。

李某5辩称:拆迁的房子和钱在谁那里,谁就该养,拆迁后我养了二位老人一年,现在也不该我赡养老人。去看望老人没有意见,李某5经常去看望老人。原告不是没有钱,他周转费就30多万元,拆迁一户就是200平米,大概有80万元货币补偿,要求原告先把拆迁补偿款拿出来用于养老,过一年之后我可以赡养,我和李某3、李某4分担原告的赡养费和医疗费,但具体数额我无法确定。李某4一个人独吞了父母的200平米安置房和补偿款,还让我们分摊赡养义务,我不同意。

李某4辩称:我也没有得到我家的拆迁款,2003年我在我村买了我大哥一个院落,房子是我买的,拆迁的时候我不愿意把户口放那儿,父亲就落到我的院落里了,我让我父亲在那儿居住的,我没有分到父亲的房。关于赡养的问题父亲要多少我给多少,探望老人我经常去,我父亲住的房子也是我给租的。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李某3、李某4、李某5于每月第五日前各自给付李某1赡养费1500元;

二、自2019年12月1日起,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每月各探望李某1一次;

三、自2019年12月1日起,李某1每季度可凭医疗费票据要求李某3、李某4、李某5各负担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四、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本案为赡养纠纷,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本案中,李某1已届耄耋之年,不具有劳动能力。李某3、李某5、李某4虽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了赡养老人的方式,但四被告未能从根源解决家庭矛盾,最终导致了诉讼的发生。回到案件的内容上,则主要涉及到两个焦点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赡养人?

关于赡养义务人: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李某3、李某5二人辩称李某4获得了拆迁利益,应由李某4赡养老人,同时李某5主张其已经在拆迁后赡养老人一年,不应再由其赡养老人,这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也被法院依法驳回。

另李某1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李某2给付赡养费并分担医疗费,且李某3、李某4、李某5均同意由其三人负担李某1的赡养费和医疗费,故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予以采纳。

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结合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李某1的实际生活需要及领取养老补贴、子女经济能力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同时,因李某3同意由其与李某4、李某5共同负担李某1的赡养费及医疗费,视为双方对调解书中调解内容的协议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

2、是否可以要求子女经常回家探望?

关于探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本案中,李某1年逾八十,四被告作为子女对父亲李某1进行探望,既是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表现,又有利于家庭关系和谐,且庭审中,四被告均愿意看望老人。

法律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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