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律师】
代位继承,如何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之子卢×3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所以其晚辈直系血亲(即卢×3之子卢×2)代位继承,司法实践中,代位继承是继承纠纷中的一大类,主要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1、代位继承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如何界定代位继承的范围?
《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他们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即有两个或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头参与平分继承遗产。
3、如何放弃继承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芦×1、被告卢×1主张放弃继承的声明被法院认定无效,事实上,放弃继承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放弃继承必须出具书面协议;其次,该协议必须满足《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的要件,成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的情形;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最后,根据《继承法》第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哪些区别?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和代位继承存在如下区别: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是对第一次继承基础上的再次继承,代位继承是直接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即可以是法定继承,也可是在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当事人信息:
原告:芦×1,女,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被告:芦×2,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被告:卢×1,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被告:卢×2,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周×1与卢×4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女芦×1、长子芦×2、次子卢×3、三子卢×1。卢×3于2006年5月26日死亡,被告卢×2系卢×3之子。卢×4于2002年10月12日死亡,被继承人周×1于2011年7月20日死亡。
被继承人周×1原在北京市XX区×号承租公房一间,建筑面积19.02平方米。2001年6月11日,被告卢×1代被继承人周×1与拆迁单位北京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XX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约定:"......甲方(即拆迁人北京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拆除乙方在拆迁范围内×号公产房屋1间......乙方(即被拆迁人周×1)现有户籍5人,应安置人口5人分别是户主1周×1,之子卢×1、户主2卢×3、之妻耿×1、之子卢×2。......"。就地安置的坐落于北京市XX区×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于2005年10月20日取得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周×1(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号)。
庭审中,据原告芦×1提交本院的购房发票显示,2004年3月29日以周×1的名义缴纳购房款96 076.43元,为此,被告芦×2述称,该款由其个人全部出资,要求其余继承人按各自继承比例予以分担。原告芦×1与被告卢×1 、卢×2对此予以认可,均表示同意将应付房款返还给被告芦×2。
诉讼中,被告卢×2分别提交由原告芦×1、被告卢×1签名的《声明》各一份:内容为"我叫芦×1身份证号码:×××现声明放弃我在XX区×号房,归属于我名下的房屋产权,并同意耿×1给于13万房款。签字:芦×1,2008年3月30日";"我叫卢×1,身份证号码:×××现声明放弃我父亲(已亡)名下属于我的四分之一房屋产权,并同意转赠给我的侄子卢×2。签字:卢×1,2007年12月31日"。欲证明原告芦×1及被告卢×1均已放弃涉案房屋继承权。针对上述声明,原告芦×1与被告卢×1均认可其本人在声明中亲笔签字,但称签订声明时受到了被告卢×2的胁迫,芦×1收到的13万元系装修费用,当时被告卢×2整日为房产分割问题与其发生争吵,因此无奈之下才在声明中签字,声明内容由被告卢×2与其母打印制作而成,交由原告芦×1、被告卢×1分别签名。被告卢×2对原告芦×1与被告卢×1所述均不予认可,并据此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份额。
原告诉称:
1、位于北京市XX区×房屋所有权由原、被告四人平均继承,每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芦×2、卢×1、卢×3为姐弟关系,原告母亲周×1于2004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号楼房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为周×1。原告父亲卢×4已于2002年去世,母亲周×1于2011年去世,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芦×2、卢×1、卢×3为法定继承人。其中,卢×3因病于2006年去世,卢×2系卢×3之子,卢×2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继承。为此,原告曾与三被告商讨上述房屋继承事宜,但原、被告之间一直存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芦×2辩称,母亲周×1购买涉案房屋时所需房款由我全额出资,我认为这笔钱应由原、被告四人共同负担,要求其他人返还房款,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卢×1辩称,我不清楚房款由谁出资,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被告卢×2辩称,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房,拆迁时我们一家三口及被告卢×1的户口均在此,因此享受了拆迁利益,分得了现在这套三居室。2008年前后家里人曾就房产分割问题进行过协商,当时我父亲刚刚去世,大家口头同意涉案房屋归我所有,由我母亲向原告支付13万元,但没给过其他人钱。原告和被告卢×1均在当时为我书写了放弃继承权声明。我希望法院在分割房屋时考虑到我们一家三口户口所占的优惠政策,再加之原告和被告卢×1已经放弃了继承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要求继承该房屋二分之一份额。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坐落于北京市XX区×号房屋一套由原告芦×1与被告芦×2、卢×1、卢×2共有,每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芦×1、被告卢×1、卢×2分别返还被告芦×2人民币二万四千零一十九元。
3、驳回被告卢×2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主要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1、公租房的承租人,是否享有拆迁补偿利益?
由于公租房属于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所以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所有,承租人仅仅享有使用权。但并不代表承租人没有拆迁补偿利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中的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涉案的×号房屋归谁所有?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在被继承人周×1名下的×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周×1承租公房拆迁安置所得,于2004年竣工交付使用,2005年10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被继承人周×1之夫卢×4虽参与了拆迁过程,但先于涉案房屋交付使用时死亡,被继承人周×1在其夫卢×4死亡后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取得完全产权,故涉案房屋应认定为是被继承人周×1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卢×4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周×1即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3、如何认定芦×2的出资行为,是否需要其他继承人偿还该出资?
由于涉案房屋属于周某1的个人财产,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芦×2的出资行为,所以该出资属于周某1的个人债务。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如果未放弃继承,应该以实际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所以其他继承人应该在继承遗产时将芦×2的出资返还。
4、被继承人周某1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被继承人周×1死亡后,继承开始,其生前未留有遗嘱,其子女即原告芦×1、被告芦×2、卢×1与卢×3四人均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因卢×3先于被继承人周×1死亡,故其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子卢×2代位继承。
5、原告芦×1、被告卢×1签订声明,放弃继承的效力如何?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本案中,被告卢×2持有原告芦×1与被告卢×1签名的声明书,主张此二人已放弃涉案房屋继承权。但该两份"声明"的形成时间均在被继承人周×1死亡前,当时继承尚未开始。被告卢×1在声明中虽表示放弃其父卢×4在涉案房屋中的四分之一产权,并同意转赠给被告卢×2所有,但其父卢×4对涉案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故被告卢×1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其与原告芦×1对涉案房屋仍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