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事律师】
孩子的抚养权,你能得到吗?抚养权纠纷属于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一大类,如果当事人能够协商是最高效、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但很多时候,当事人对谁能取得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如何支付抚养费,支付多少抚养费,往往争执不下,所以下面的规定可能会帮助到您:
1、谁能取得孩子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两岁到十岁,一般根据双方经济条件以及在婚姻中存在的过错等情形,判给对子女成长有利,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方。十岁以上,一般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此外,如果涉及到两个孩子抚养权,一般会一人一个;而成年的子女则不涉及到抚养权的问题。
2、何时可以变更抚养权?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抚养费(包含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如何给付?
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方面因素来确定孩子的抚养费。如果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望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子女生病等),当事人可以起诉主张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的数额。
4、一方取得抚养权后,子女的户口问题如何处理?
如果孩子归父或母一方抚养,直接抚养方需要把户口迁出的,孩子的户口跟随迁出,如果直接抚养方户口不动的,那么孩子的户口就不需要迁出。
如果子女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如果子女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办理户口的迁移;
鉴于目前所购房屋中部分有就进入学需求的,如果考虑子女日后求学所需,双方经协商子女户口可不迁出的,夫妻双方户口都登记在一个户口的,也可以考虑办理夫妻离婚分户手续,解决双方使用户口本的难题。
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女,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被告:马×1,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案情简介:
崔×与马×1于2006年3月7日结婚。2009年3月26日育有一子马×2。2012年5月7日,崔×与马×1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马×2由马×1抚养,崔×一次性支付11万元抚养费,崔×可每月探望马×2两次,每次时间为周五下午六点到周六下午六点。崔×与马×1离婚后,马×2随马×1一起生活,崔×每两周探视马×2一次。2015年9月,马×2到崔×所任教的北京市XX区XX镇第一中心小学就读。崔×称自2015年九、十月份开始,周一至周四马×2随崔×生活,周五放学后,马×1将其接走,周末随马×1一起生活。马×1称自2015年11月开始,因崔×阻挠其到学校接走马×2,无奈之下接受崔×的要求,周五放学后将马×2接走。
另查明:马×1离婚后,于2013年7月与赵某1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1与赵某1均有稳定的工作,且二人名下各有一处房产。崔×在与马×1离婚后未再婚。崔×名下有房产一处。庭审中,赵某1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达其喜爱马×2,马×2已经接受并改口叫其妈妈,希望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意愿。证人马×3出庭作证,证明其与马×1系朋友关系,经常与马×1一家出去游玩,并称马×1、赵某1、马×2相处融洽。证人马×4出庭作证,证明马×1、赵某1经常陪同马×2参加课外学习班,并称马×1、赵某1、马×2关系相处和谐。证人何×(马×2的奶奶)出庭作证,证明其帮助带大马×2,赵某1自与马×1结婚后,真心喜欢马×2,很关心马×2的生活、学习。马×1提交北京市XX区XX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马×1、赵某1、马×2一家三口居住在XX北里6号楼1单元201室,全家生活和睦,未在居委会进行过家庭矛盾调处。崔×提交北京市XX区XX镇第一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马×2在XXX小学就读,期间一直由母亲崔×照顾。马×1提交2016年1月8日其与崔×、马×2的电话录音,录音中马×1与崔×就接孩子放学事宜产生争执。马×1另提交2016年1月8日其到学校接马×2时,与崔×的对话录音,双方当着马×2的面,再次发生争执,崔×不允许马×1将马×2带走。
原告诉称:
原、被告双方原为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3月7日结婚,2009年3月26日育有一子马×2。2012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马×2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11万元抚养费。上述离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该协议履行了支付全部抚养费的义务。原告系北京市XX区XX镇第一中心小学教师。2015年9月1日,马×2到原告所在的学校上学。马×2入学后,其平时的生活、学习均由原告照料,且其一直与原告居住生活在一起。被告作为监护人对马×2平时的生活及学习不管不顾。原告为了孩子能够有一个更加良好的成长环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二人的婚生子马×2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及妻子赵某1均为国家政府工作人员,二人都有稳定的职业及收入,且二人名下有两套住房,被告及妻子、孩子马×2一家三口居住在一套房子内,另外一套房子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因此,被告及妻子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抚养马×2。
2、被告的母亲自马×2出生时就开始照顾并一直一起居住,被告母亲身体健康,可协助被告夫妇照顾马×2日常生活。马×2也适应了与奶奶一起居住生活。
3、被告与妻子非常重视对马×2综合素质的培养。在孩子上幼儿园的时候,根据马×2的兴趣爱好及要求,报名钢琴、绘画培训班,且经常带孩子外出旅游,尽可能让孩子的德、智、体都健康发展。
4、被告的妻子赵某1由于自身身体原因,不能生育。被告夫妇全心全意的爱护和照顾马×2。赵某1非常疼爱马×2,早已将孩子视为己出,孩子也早改口叫妈妈。
5、原告虽为马×2的亲生母亲,且目前在孩子就读的学校任教。但上述两点不足以证明其有能力做到让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故原告要求变更马×2的抚养权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崔×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崔×负担。
律师总结:
本案为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点为是否存在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结果。本案中,马×2自其父母离婚后一直与父亲马×1一起生活,马×1再婚后,继母赵某1与马×2相处融洽,从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成长的角度出发,稳定、熟悉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非常重要,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势必对其成长不利。此外,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了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四种法定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的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今后生活及学习的原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