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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 法定继承,怎么继承?

北京继承律师


法定继承,怎么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通过遗嘱对其遗产作出处理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主要涉及到如下注意事项:

1、继承的范围与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产分配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继承的操作流程

①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携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

②申请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③登记过户:携带继承人身份复印件;房产证;继承权公证书;免税证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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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某1,女,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原告:左某2,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原告:左某3,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被告:左某4,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左某5与周某1系夫妻,育有四子女:左某4、左某1、左某2、左某3。1996年9月左某5因死亡注销户口,其生前未留有遗嘱,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左某5去世后,周某1未再婚;2017年11月周某1去世,其生前亦未留有遗嘱,父母亦先于其本人去世。

涉案北京市XX区某1号房屋系左某5单位分配公房;1995年12月,周某1与北京XXX有限公司签订《首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通过房改形式购买上述房屋,购房时使用了左某5的工龄优惠,标准价购房款17021.05元由原告左某3出资,后产权登记在周某1名下。

2004年8月8日,原告左某3为被告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某1号购房款3万元。”

诉讼中,就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房屋价值总额为400万元。被告就主张涉案房屋购买时,左某5已去世,未向法庭充分举证。

原告诉称:

依法继承北京市XX区某1号房屋(要求析产处理,原告主张房屋折价补偿)。

事实与理由:父亲左某5与母亲周某1只有一次婚姻,育有四子女:左某4、左某1、左某2、左某3。1996年9月左某5因死亡注销户口,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左某5去世后,周某1未再婚。2017年11月25日周某1去世,生前亦未留有遗嘱,其父母亦均先于其本人去世。涉案北京市XX区某1号房屋系左某5单位分配,由左某3出资购买,后因左某5去世,产权登记在周某1名下。现就上述房屋继承事宜,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原告所述家庭成员关系属实,左某5与周某1只有一次婚姻,育有四子女即本案原、被告;左某5去世后,周某1未再婚,二人生前未留有遗嘱,二人之父母均先于本人去世。涉案房屋由左某5单位分配,购买时左某5已去世,购房款由左某3出资,产权登记在周某1名下。后左某3表示给其3万元,涉案房屋视为被告出资,被告同意并给付对应款项,左某3将购房相关手续材料交由被告持有。被告一直同父母共同生活,且涉案房屋由被告出资购买,故要求继承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的50%,并要求房屋所有权,同意按照其他继承人继承份额,给付对应折价补偿。

另查,左某5生前有工作、有退休收入,与周某1共同生活;晚年时患脑血栓,导致半身不遂,日常就医多由原告左某3、左某1陪同,如住院治疗四子女轮流照看;去世前一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由四子女轮流照看。周某1生前在街道工作,养老收入不高,上有一老一小医疗保险;晚年期间患老年病身体不好,但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自2015年8月起居住养老院生活,相应费用由其退休收入支付,不足部分由子女共同垫付。

裁判结果:

1、被继承人周某1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某1号房屋由被告左某4继承、所有;

2、被告左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左某1、左某2、左某3上述房屋折价补偿每人各92万元;

3、驳回原告左某1、原告左某2、原告左某3、被告左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主要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1、涉案房屋的权属如何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够购买的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来源、房屋性质也会影响房屋的产权)。涉案房屋系左某5单位分配公房;1995年12月,周某1通过房改形式购买该房屋,购房时使用了左某5的工龄优惠。虽然购买该房屋时左某5已经去世,但法院结合购房时间、被继承人去世时间、购房主体、购房性质等因素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当事人应通过何种方式继承涉案房屋?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本案中,房屋的产权人左某5与周某1在去世时均未订立遗嘱,故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继承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左某5去世时,其父母均先于其本人去世;左某5去世后,周某1未再婚,周某1的父母亦先于其本人去世,故左某5和周某1的法定继承人为左某1、左某2、左某3、左某4。

3、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人要多继承一部分遗产吗?

如果继承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继承时可以主张多分。本案中,原、被告对二被继承人均尽到赡养义务,有争议的一点就是被告的出资行为如何认定:涉案房屋虽由被告出资,但系通过房改形式购买,房屋购买主体带有一定身份属性,故不以购房出资作为认定房屋权利归属的依据,但被告在涉案房屋购买时所作贡献,应作为其对二被继承人尽到更多扶养义务,在继承份额的分配时予以适当考虑。

4、 继承纠纷的诉讼,应该把谁列为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0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同时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列为共同原告;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同时表明放弃实体权利的,不作为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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