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全国咨询电话:18310880035

【北京房产律师】 你的离婚协议,真的有效吗?

北京房产律师


你的离婚协议,真的有效吗?协议离婚相对诉讼离婚,最大的优势在于快速、高效,但离婚协议作为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对比法院专业的文书,往往会存在各种瑕疵,因此拟定一份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离婚协议中必须要注意如下问题:

   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属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的规定,必须建立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协议无效,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口头约定无效力,新问题要有补充协议。

对于签订离婚协议后的新问题,一定要落实到白纸黑字上;没有证据的“君子协议”是不会被法院认可的。

③  财产处分的约定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有些人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归无债务的一方所有,这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即使约定,也属无效。当然,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达到多分共同财产的目的,也是属于无效的行为。

④  孩子抚养的约定可以参照《婚姻法》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由谁抚养: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两岁到十岁,一般根据双方经济条件以及在婚姻中存在的过错等情形,判给对子女成长有利,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方。十岁以上,一般会考虑孩子的意见。

抚养费给付:一般可按非抚养方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注明标准和期限)

此外,可以对探望权等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

⑤  协议不允许对离婚附加期限条件,使离婚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离婚协议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通俗地讲,如果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1584189933117468.jpg

案情简介:

李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7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其中《离婚协议书》载明: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儿陈某2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男方名下X号房产归女儿陈某2所有,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女方和女儿共同居住,女儿成年后男方将房产过户给女儿。

上述协议签订后,李某与女儿陈某2一直居住在X号房屋内,直至2019年7月,双方发生矛盾,陈某将房屋换锁后,李某与陈某2未在该房屋内居住。庭审中,李某要求依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确认其对X号房屋享有排他居住权,直至女儿成年即2030年3月2日。陈某对此不予认可,称其将房屋赠与女儿,李某无权主张,且在房屋过户前,其享有赠与撤销权。

原告诉称:

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陈某将北京市XX区X号房屋腾退交付给我;

2. 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我对北京市海淀区X号房屋享有排他居住权,居住期限自本判决生效起至2030年3月2日止;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北京市XX区X号房屋归女儿陈某2所有,贷款由男方继续偿还,女方和女儿共同居住,女儿成年后男方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后该离婚协议在民政机关进行备案,故是合法有效的。后陈某突然强行抢走房屋,不让我和女儿居住,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书。

被告辩称:

1. 北京市XX区X号房屋是我出售婚前房屋且在双方首次离婚后购买的,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前,我享有赠与撤销权。按照不动产登记制度,我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李某要求我腾退房屋并具有排他性居住权,不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

3. 即便赠与行为成就,赠与对象为女儿,并非李某本人。

裁判结果:

1. 位于北京市XX区X号房屋由李某居住使用直至2030年3月2日;

2. 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XX区X号房屋腾空交还至李某;

律师总结:

本案为离婚财产纠纷,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1.  涉案房屋属于陈某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卖的房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购买涉案房屋的资金由陈某婚前房屋置换所得,购买于与李某第一次解除婚姻关系的期间内,并且登记在陈某的个人名下,所以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

2.   陈某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还是附期限的赠与?

庭审中,陈某辩称其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可以主张撤销赠与。事实上,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实质区别在于“所附事由能否成立是不是确定的”。陈某在协议中约定,在女儿成年时,将房屋赠与过户给女儿陈某2,而女儿成年这个条件属于确定会发生的事由,所以协议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3.   陈某能不能撤销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房屋赠与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转移手续,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予。但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陈某对女儿的赠与属于基于亲情关系的帮扶,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4.   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和《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需要满足: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②不违背公序良俗(将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违背社会良好风俗);③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本案中,李某与陈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达成;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陈某、李某约定X号房屋归女儿陈某2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该协议合法有效。

 


上一篇:【北京房产律师】 如何认定居间合同的“跳单”行为? 下一篇:【北京继承律师】 法定继承,怎么继承?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