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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继承律师】关于继子女的那些继承权

北京房屋继承律师

关于继子女的那些继承权。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的继承: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 继子女才有继承权。一般而言,需要满足如下条件: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则根据《继承法》规定,按照如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子女与生父母的继承: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不再承担抚养教育、扶养帮助、赡养扶助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养子女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也因其被收养而消灭,养子女不得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不过,如果养子女对生父母进行了较多的赡养、扶助,在生父母死亡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和《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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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纪某1,女,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薛某1,原告之子,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XXXX。

被告:纪某2,女,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白某1,被告之子,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身份证号:XXXX。

原告诉称:

原告纪某1诉称:坐落在XX市XX巷XX号4层楼房一幢,系原告和被告生父纪某5、生母陈某1共同建置,产权登记于陈某1名下。原告系法定继承人之一,对生母生前尽了赡养义务,主张继承母亲遗产;兄弟纪某3、纪某4去台湾后至今没有音讯,念及骨肉之情,同意保留他们应继承的份额,由原告和被告分别代管。

被告辩称:

原告出生2个月时已由他人收养,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随之消除。因此,不能作为生母的法定继承人。但念及姐妹之情,且在逢年过节探望生母,故对其诉讼请求愿以经济补偿处理(补偿人民币6000元,分6年付清,每年1000元),但原告应将楼房产权证交由被告保存。

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姐妹关系。坐落在XX市XX巷XX号4层楼房一幢,系原告和被告生父纪某5、生母陈某1共同建置,产权登记于陈某1名下。被继承人生有2男2女,长子纪某3、次子纪某4于解放前去台湾省谋生,至今下落不明。长女纪某1,自幼被他人收养;次女纪某2,长期与母陈某1共同生活。诉争的楼房1、3、4层由国家改造,2层由陈某1和被告居住。后来,被改造的3、4层楼房落实政策退还,由陈某1出租。原告虽自幼被他人收养,但在成年后仍与生母保持来往,生活上多方给予关照。陈某1晚年在病中,原告前往护理。1986年1月陈某1去世,原告与被告共同主持安葬。之后,原告提出继承、分割陈某1遗产楼房,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经亲友和居民委员会调解,被告同意支付6000元补偿原告。后因被告反悔,原告即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在XX巷XX号楼房的第2、3、4层,由被告纪某2和去台湾的纪某3、纪某4共同继承;  

二、被告纪某2应补偿原告纪某1人民币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时交付2000元,生效六个月时交付2000元,生效一年时交付2000元;原告应在被告付清上述款后将诉争房屋产权证交给被告。

本案诉讼费395元,原告负担95元被告负担300元。

宣判后,原告纪某1不服,以被继承人陈某1并没有将她送人收养,而且对其尽了较多的义务,要求依法继承陈某1的遗产为由,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总结:

本案为房屋继承纠纷,案件的争议点为养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本案中,XX巷2、3、4层,系被继承人纪某5、陈某1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纪某2、纪某3、纪某4共同继承;纪某3、纪某4去台湾至今下落不明,其继承份额应予保留。纪某1自幼送他人收养,并与养父母保持收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原告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也不能继承被继承人陈某1的遗产。但是,原告长期对被继承人陈某1给予生活上的关照和经济上的扶助,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可以给原告分得被继承人陈某1的适当遗产。故被告提出愿以6000元抵偿原告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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