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律师】
房屋的保修期,你知道多少?房屋保修期是指开发商在房子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房屋保修责任的期限。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在保修期间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已经严重到无法实现居住目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追究出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过了保修期,如何维修:如果是房屋专有部分,比如室内的墙皮脱落、地面裂缝,由业主自行维修;如果是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比如电梯故障、给排水管道堵塞,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即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某1,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身份证号:XXXX。
被告: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XX市XX区XX街道X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1,董事长。
被告:广东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XX市XX区XX街道XX室。
负责人:陈某1,总经理
原告诉称:
青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修复XXX家园南区xx室进行修复,确保屋顶不再漏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XX月XX日,原告购买被告XX公司开发的XXX家园xx号房屋。原告入住后,房屋一直漏水,多次致电被告,漏雨现象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16年夏天下大雨,将房屋顶和立墙面、地板多处损坏,无法居住。原告自己在大雨中上房顶抢修,屋内放盆接水。故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XX公司辩称,涉诉房屋于2010年XX月XX日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五年质保期,我公司无维修义务。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漏水问题一直存在,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损失与我方无关。
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09年XX月XX日,原告青某1购买被告XX公司开发的XX区XXX产业园区xx号房屋。2010年10月30日,被告XX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青某1。被告XX公司交付的《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的质量保修期为五年,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被告XX公司提供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涉案房屋所在楼栋于2010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依据被告物业公司提交的保修记录显示,原告青某1在2011年至2014年间对涉案房屋多次报修。依据原告青某1提供的光盘内图片、视频以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北卧室、两个卧室阳台存在不同程度漏水。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XX区XXX产业园区xx号房屋屋顶漏水部位(北卧室、两个卧室阳台)进行修复,确保不再漏水。
二、驳回原告青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总结:
本案涉及到房屋的保修期和保修责任的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出卖人属于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损失赔偿责任。如果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但是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原告青某1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XX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根据原告青某1、被告物业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XX公司在房屋保修期内没有完全履行修复义务,导致原告青某1所购买的房屋持续漏水,所以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北京XX房地产公司对漏水房屋进行修复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