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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关于“相邻关系”那些事儿

北京房产律师

关于“相邻关系”那些事儿。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为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而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所规定的相互提供便利和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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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1,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身份证号:XXXX。

被告:王某1,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身份证号:XXXX。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某1拆除朱某1北房前用砖头石块垒的拐棒墙(北房前东侧的南墙和东墙),清除杂物,恢复原状;2.诉讼费由王某1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1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某1拆除朱某1家院门外妨碍交通的砖墙、台阶和铁门。事实及理由:我与王某1系东西院邻居关系。我家居东、王某1家居西。2017年6、7月份,王某1趁我不在家,在我宅院内北房前垒出了一道拐棒墙。拐棒墙的南墙导致道太窄,影响通行,东墙在我的宅基地范围内。台阶影响通行。铁门王某1锁上不让我出去。现我因北房年久失修要翻建,多次与其协商拆除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1辩称,拐棒墙建设在我方宅基地范围内。根据王某2(我方购买其宅院)土地证记载,东西长5丈,东至界石,根据韩某1(朱某1购买其宅院)土地证记载,东南窼廊一段东至界石,西至界石。以上三处界石,同指一点,即王某2宅基地东侧5米处,证明拐棒墙建设在我方宅基地范围内,没有侵犯对方权益。台阶和铁门也不影响朱某1通行,故不同意朱某1的诉讼请求。朱宝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朱某1与王某1均系XXX村村民。两家是东、西相邻,朱某1家居东,入户门朝西(无街门),王某1家居西,入户门朝南,门前建有台阶(上下两阶)。两家门前有一条共同使用东西向公共走道(以下简称走道)。走道南侧为王某1家南房,南房东房山以东王某1建有围墙(南墙和东墙),2014年左右,王某1在走道西口安装铁门。经现场勘验:1.走道西侧(建铁门处)宽1.7米,东侧最窄处为1.4米;2.铁门底部门框悬空且固定不能移动,门上装有锁。3.王某1家门前台阶设于走道上,最外侧台阶东西长2.14米,南北宽0.55米。另查,朱某1和王某1各自涉案宅院均系从不同案外人处购买取得,诉争围墙(南墙和东墙)在双方取得涉案宅院前为石墙,后王某1对该围墙进行改造和加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朱某1提交的照片、1982年的《买卖房契约》、照片;王某1提交的1981年的《买卖房产契约》、1983年的《买卖房产契约》、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土地房产所有证、宅基地示意图、收款凭证等;本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1拆除通道西口处的铁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王某1拆除其门前的台阶或改建为斜坡,但斜坡向通道延伸水平宽度不超过0.5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三、驳回朱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朱某1负担10元,已交纳;被告王某1负担2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总结:

本案为《物权法》规定的相邻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两家门前通道为公共通道,王某1在通道西口加装铁门限制了朱某1的通行,对其通行权构成妨害,朱某1要求拆除符合法律规定,王某1以加装铁门是用于防盗为由拒绝拆除,无法律依据,故原告请求拆除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关于王某1门前的台阶,两家共同使用的通道宽约1.7米,台阶为阶梯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朱某1车辆的正常通行,应予拆除或改建。关于拐棒墙(涉案南墙和东墙),根据双方的陈述和现有证据,涉案围墙(拐棒墙)系历史形成,王某1仅是对围墙进行了改造加高,同时,双方对涉案围墙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而土地使用权争议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因此,朱某1要求拆除涉案围墙和清理围墙内杂物的主张,需要在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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