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律师】
房屋抵押,生效了吗?房产属不动产,具有价值大、毁损风险小等特点,房产抵押是借款合同中最常见的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中的房屋抵押无效:①未按我国《担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②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③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产作抵押。这样做不仅抵押关系无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由房产抵押引发侵权纠纷④用于抵押的证件不齐全。房产抵押必须质押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有的当事人只将房产证抵押,未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规定以“某某房产作抵押”,而有效房产证件未交抵押权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头抵押的不良后果。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某1(王某1母亲),女,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被告:王某2,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1诉称:王某1与王某2系父子关系,王某1系北京XX大学特殊学院的在校学生,患有听力壹级残疾。2013年XX月XX日前后,王某2数次到王某1的学校将王某1带出并让王某1在部分书面材料上签字,没有让王某1阅读材料内容。事后,王某1才得知自己位于北京市XX区XX园x号楼x层x单元x的房产,被王某2抵押贷款170万元,并作了抵押登记。事后王某2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王某1,王某1持此证到房管局查询得知此证为假证。 现在,王某1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王某1的诉求:判令王某2立即解押对王某1房屋的抵押登记;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某2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2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与本院庭审。
审理查明:
王某1系王某2之子,王某1现为北京XX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学生,患有听力壹级残疾,在其名下有位于北京市XX区XX园x号楼x层x单元x室的房屋一套。根据北京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薄》载明:该套房屋已经进行了一般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7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3年XX月XX日至2014年X月XX日,登记时间为2014年X月X日。庭审中,王某1陈述其父亲王某2为了将涉诉房屋抵押,采取了一系列欺骗行为。在2013年XX月底的一天下午,王某2去学校找王某1,让其请假出去,在未告知其什么事情的情况下,将其带到了中关村的XX公司,并拿来十几页带字的纸张让王某1签字,其在没有看到内容的情况下签了字。2013年XX月XX日,王某2在XXXX公司让其签了一份撤销贷款声明,内容为:兹证明王某1,身份证号xxx,撤销抵押消费贷款,此前提供的各种材料均作废!声明人:王某1,2013年XX月XX日。后又让王某1在几十份材料上签字,其没有看内容就直接签字了。庭审中本院向王某1了解撤销贷款声明的用途,王某1表示其不知道抵押消费贷款一事,王某2让他签字的目的就是为了打消其顾虑,让其相信自己没有做有损王某1利益的事情,为签后来的几十份材料做准备。王某1同时表示,其不知道抵押合同的双方是谁,只是按照王某2的要求在相应的位置上签字。之后王某1将签字的经过告知其母亲,母亲向王某2追问签字内容时,王某2将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其母亲,后其母亲去往房管局查询,得知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涉诉房屋已经被抵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抵押)登记薄、撤销贷款声明、房屋所有权证、王某1本人书写的事情经过、残疾人证、学生证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律师总结:
本案涉及到房屋抵押的效力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某2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在本案中,王某1在事情发生时已满十八周岁,虽然其在庭审中多次表示因为听力残疾,导致无法与人正常沟通,但是根据其自行书写的事情经过和其在北京XX大学特殊学院接受教育的情况来看,王某1对发生的事情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其虽然无法与人正常沟通,但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正确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王某1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王某1在王某2要求其签字相关材料时能够通过自身具备的能力进行相应的判断,在其签字确认后,则应该对其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涉诉房屋进行抵押登记系王某1签字所导致的直接后果,该直接后果应该由王某1自行承担,现王某1要求王某2解除涉诉房屋抵押登记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对于王某1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