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律师】
拆迁安置补偿,到底谁违约?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近年来不断增多,在案件审理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确定一直是争点之一。是一方违约,一方进行抗辩还是双方均构成违约,所以要对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行为进行区分。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违约行为包括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两种情形,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和违约责任的适用阶段不同,先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则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先履行抗辩权的功能丧失取而代之的是违约责任,所以在遇到与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责任相关案件时,可以结合适用时间明确二者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被告: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第三人:王X利,女,住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汉族。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拆迁安置的两套房屋(50平米、80平米);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余款43.5万元(已扣除房款);3.判令被告支付自2009年XX月至实际交付之日,每人每月800元(二人)拆迁安置租房的周转费;4.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交房、逾期付款的损失10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XX月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位于XX区XX镇XX村家园房屋3套,支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120万元,同时应当向原告支付对外租房的租房补助费96000元。但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及周转金,还拖欠原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7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安置房认购协议的约定,原告应当将被拆迁的房屋以及附属物交付给被告之后,被告才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以及交付安置房。现在原告并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被拆迁的房屋,因此是原告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人称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我不知情,被拆迁院落中大部分是我的房屋,XX公司要拆迁需要和我谈,但XX公司从来没有和我谈过。
审理查明:
王某系XX区XX镇XX村XX大街XX号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2010年XX月X日,XX公司(拆迁人,甲方)与王某(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坐落于XX区XX镇XX村XX大街XX号,宅基地面积为254.52平方米,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20.13平方米;乙方应在2010年XX月XX日前完成搬迁,并将原宅基地上房屋和附属物交甲方拆除;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2477566元(含周转费),乙方认购回迁安置房需交纳的购房款561000元,差价款1916566元在乙方完成搬迁并将原宅基地上房屋和附属物交付给甲方后7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双方在该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XX公司(出卖人,甲方)还与王某(买受人,乙方)签订《XX区XX城及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房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可认购的安置房面积共计240平方米,其中购买单价为2000元/平方米的为200平方米,购买单价为3500元/平方米的为40平方米;按照《沙河XX城及北区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房购买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乙方选择一居室一套(面积约为50平方米)、二居室一套(面积约为80平方米)、三居室一套(面积约为120平方米);因户型原因超出的面积为10平方米,购买单价为2100元/平方米;乙方购买安置房需交纳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61000元。双方在该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另查,王某与第三人王X利于1999年xx月xx日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与王X利离婚;共同财产北房四间归王X利所有,西房两间归王某所有。后二人均将房屋翻建成二层。王某认可前述房屋即为《货币补偿协议》中所称的被拆迁房屋。现王某的房屋已腾退完毕,王X利的房屋未腾退。XX公司已给付王某拆迁补偿补助款50万元。2014年xx月xx日王某收到XX公司的拆迁安置房选房入住通知单及入场券并已进行了现场选房,但XX公司并未向王某交付拆迁安置房。
上述事实有《货币补偿协议》、《安置房认购协议》、选房入住通知单、入场券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曰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律师总结:
本案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顺序的问题。原告是被拆迁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与被告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和《安置房认购协议》,约定了补偿款和认购安置房屋等事宜,现原告以被告没有依约履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原告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并未依照约定将全部房屋及附属物交付给被告,所以被告有权拒绝在相应的范围内给付拆迁安置补偿、补助款及交付拆迁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