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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关于网签合同,到底怎么签

北京房产律师

关于网签合同,到底怎么签。房屋买卖的网签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交易当事人对房屋交易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的行政程序。具体可以分为商品房现房买卖网上签约和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前者是指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的买卖;后者通俗来讲,就是生活中的“二手房”买卖。以北京为例,办理网签的流程如下:一是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填写买卖合同信息表;二是向服务窗口提交如下材料: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信息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书。三是工作人员将相关的信息录入,并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四是工作人员将备案登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式四份交当事人。网签一经完成,其效力期限一般是永久的,除非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申请注销。此外,网签完成后,出卖人如欲将同一房屋再出卖给第三人,就必须与买受人协商一致,双方共同申请注销网签协议。否则不能再就同一房屋办理网上签约;而未办理网上签约将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即不能实现房屋买卖的最终目的。除了网签的程序,实践中还存在网签协议与“网签”之外签署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这时需要具体分析:若网签协议与在先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后签署的网签协议就合同实质性问题发生变更的,按照网签合同履行权利义务;若网签协议与在后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一般仍以网签协议为准,确定各方的权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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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男,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

被告:崔某1,男,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委托代理人:周某1,女,汉族,住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1诉称,2016年X月XX日,原、被告经中介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同年8月9日签订网签合同。同年X月XX日我方得知公积金贷款未获准批复,按照网签合同应为我方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被告此时不配合做贷款,同时要求我方将40万元打入被告账户,否则不进行下一步,原告要求按照资金监管流程将首付款打入建委账户,但被告和中介无动于衷,不能协商推进合同进行。同年XX月XX日被告提出涨价至175万,原告无法接受,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变更商业贷款或等待公积金贷款,正常资金监管和过户等手续。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68万元、租房费用28000元、车费和误工费及利息损失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崔某1辩称,我没有违约。我一直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手续。中途原告说不买了,还要求我退定金,原告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是原告违约。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原告任何损失。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X月XX日,原、被告经北京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居间签订房屋订购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X9-5-102号房屋(71.24平方米),房价140万元。协议约定原告拟贷款97万元,原告按资金监管流程向被告支付首付款43万元;如因原告个人资质等原因银行不予放贷,原告应7日内自行筹齐房款支付被告,或经被告同意另行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逾期付款超过15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给被告2万元定金。同年8月底,原告公积金贷款未获批复。同年8月9日,中介公司曾做出网签合同,但原、被告尚未签字。

中介公司业务员出庭作证陈述:因原告的公积金断缴过一个月,公积金贷款没有获批,原告表示等贷款批下来,但被告等不及,期间原告多次说过不买了,担保费我们也退给原告了,中介费也没有收。原告针对上述证人证言表示:我只是在X月XX日到XX日左右说过一次不要房子了,原因是我跟中介没有协商好各种费用,最后我公积金贷款没有批下来,被告知道后不想卖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房屋订购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某1与被告崔某1及北京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

二、驳回原告张某1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千七百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总结:

本案涉及到房屋买卖的违约问题,对于解除买卖合同,双方都没有异议;争议点在于是原告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还是被告的不作为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办理贷款,进而使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得知公积金贷款未获批复后,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应在7日内自行筹齐房款支付给被告。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同意等待原告另行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应认定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原告应按约定在7日内给付被告全款。也就是说,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贷款的约定,而且也没有补充协议约定被告的此项义务,所以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是于法无据的。此外,虽然原告主张应该依据网签合同相关条款,继续等待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但该网签合同尚未经买卖双方签字,所以相关内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是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的解除,根据《担保法》规定,其支付的定金被告无需返还,其主张的违约责任也被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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