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物业律师】
小区车位,到底归谁所有。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住宅小区停车场的车位往往是“一位难求”,由此衍生的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地面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也不断增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地面停车位的归属尊重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同时考虑到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区域,小区业主在购买房屋时,一并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其上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自然归属于业主共有。但现行《物权法》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的车位归属问题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规划的核准车位,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车库归属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往往结合车位建设规划审批情况,即车位是否属于规划车位、是否计入分摊面积、是否占用业主共用部位等因素综合判定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某1,女,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原告曹某1配偶),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XX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楼-1层0XX号车位(以下简称XX号车位)的所有权证,办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10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五区XX号楼XX层XX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XX号房屋),现就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迟延交房,原、被告于2000年3月3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赔付原告地下停车位一个,并附图显示为45号,后因车位序号发生变更,变更为XX号车位。该车位已经向原告交付,但因无法联系到被告,导致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现已完成车位房屋登记及分户平面图的测绘,并同意自行承担办证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缴税。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10月17日签订《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X街1号南部XX名苑A座公寓XX层X户房屋。后上述房屋变更地址为XXXX号房屋,并于2014年6月5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至原告名下。
后原、被告于2000年3月3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因被告延期交房之违约事实,被告自愿向原告赔付地下停车位一个,原告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自行择日挑选确定。后双方确认地下一层车位45号,并于2000年4月24日就车位位置平面图与上述《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一并办理预售登记,加盖骑缝章。
后被告于2000年7月28日出具书面材料,写明:地下:地下车位经过北京市交通管理局重新调配划线已具备使用条件,但与原告持有的《XX名苑车位分配建议》已有出入,将对车位重新编制,尽量保持在原有的位置上,只是序号有些改变。并附图车位位置图,与45号车位位置相同。被告并于2001年3月20日就新的车位重新办理预售登记,显示车位号为36号。庭审中,原告表示该车位已经向其交付,使用至今。
庭审中,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1、XX号车位房屋登记表及房产分户平面图;2、车位缴税发票。原告表示已就XX号车位办理完毕测绘及缴税,并自愿承担办证期间全部其他费用。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曹某1办理位于北京市XX区XXX五区XX号楼01层0XX号车位的所有权证,办至原告曹某1名下。
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曹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总结:
本案涉及到房屋买卖与车位的归属问题。原、被告于1997年10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迟延交房,原、被告于2000年3月3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赔付原告地下停车位一个,现该车位已经向原告交付,但因无法联系到被告,导致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值得注意的问题有二:一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所以法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继续进行审理。二是《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此外,本案还涉及到小区车位的权属问题,一般而言,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法院往往结合车位建设规划审批情况,判定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