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如何认定房屋买卖的收房标准。房屋买卖包括买受人从开发商手中购买房屋以及从产权人手中购买房屋;对于第二种情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签订后就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所以在出现新情况时,一定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以便协议或者诉讼维权。对于第一种情形,则需要注意如下问题:①是否拥有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若开发商在还没有取得的条件下想要交房,业主可以拒绝接受钥匙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否核验合格,否则房屋的质量没有保证,会引发后续维修等方面的纠纷③是否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若是没有这个证明,那么业主即便买了房也无法办理入户手续。此外,还需要注意交房日期、物业费缴纳、契税缴纳等方面的问题,毕竟房屋的价值较大,需要考虑周全。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龚某某,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慕某某,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龚某某起诉称:原告王某、龚某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6日,王某与慕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位于北京市XXX区XX花园XX号楼X层X单元XX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价款及房屋的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等的成交总价为240万元。被告应在办理完权属转移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交付房屋。双方约定房屋内家电全部归原告所有,并对屋内家电、家具进行了拍照,屋内全部家电共计28件,价值40721元,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全部家电拉走。被告拆卸屋内门把手、门锁,属于改变固定装修的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于2015年12月16日办理完产权变更手续,被告于2016年3月19日才将房屋交付原告,逾期交付房屋2个月零19天,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租金9216.67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租金9216.6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改变房屋装饰装修、配套设施以及家电、家具的款项共计40721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慕某某答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因原告没有及时通过房屋核验,导致房屋不能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过户,双方另于2015年11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尾款100万元于2016年2月4日支付被告,被告应于2016年3月20日交房,实际被告于2016年3月19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其次,双方并未就家具、家电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双方也没有列明家具、家电清单,240万元仅为房屋价款。原告称被告改变房屋装饰装修以及配套设施没有事实依据。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龚某某系夫妻。2015年8月16日,慕某某(出卖人)与王某(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北京市XXX区XX花园XX号楼X层X单元X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240万元;“该房屋的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人民币”后的价格一栏被划去。出卖人应当在办理完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卖双方于2015年11月2日前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慕某某、王某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同日,慕某某(甲方、出卖人)与王某(乙方、买受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价款及该房屋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等的成交总价为240万元,该价格不含税费。四、甲乙双方于2015年11月2日前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六、甲乙双方定于2016年1月1日前正式交付该房屋。九、关于装修、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的约定:固定装修不变,家具在(再)议。其他约定:如出卖人到约定期间不能把该房屋腾空给买受人,出卖人按月租金每月3500元支付给买受人。慕某某、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龚某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四元,由龚某某、王某共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律师总结:
本案涉及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争议点为被告是否按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是否产生逾期交房的租金。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于2015年11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买受人王某的户籍信息填写有误未能通过XXX区建委购房资格的信息核验,造成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对此,被告没有违约行为,所以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交房的租金未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