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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纠纷律师】 侵犯相邻权,如何认定,怎么维权

北京房屋纠纷律师

侵犯相邻权,如何认定,怎么维权?相邻权是指相邻接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一方所有人的自由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的自由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谋求共同利益,而依法直接认定一方权利的权利。在类型上,包括相邻土地利用、相邻损害防免、相邻排水用水等内容。本案中的相邻权纠纷主要是因修建、施工造成的相邻权纠纷,根据《物权法》九十一条与九十二条的规定,施工方应选择对他人损失最小的方案,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在解决相邻权纠纷时,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二是有利于生产的原则,保护生产积极性。在处理的具体方法上,一般遵循先协商,后调解,再起诉的程序。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参考《民法通则》八十三条、《物权法》八十四条至九十二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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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1,男,1946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与原告吴某1系夫妻关系),女,1946年2月2日出生,回族。

被告:王某2,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其室内(XX市XX区X号楼XX门XXX)擅自改造的供暖设施恢复原状,在恢复原状前停止使用;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楼上邻居。2018年,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时违反《XX市供热用热条例》的相关规定,擅自将供热设施由暖气片改装为地板采暖,导致楼下原告家中供暖期的室内温度长时间高达近30度,致使原告及家人无法在家里居住,不得不搬离,以避燥热,由此产生损失。辖区供热单位XX市XXXX有限公司派员到现场勘察后,书面通知被告改正违法行为,但被告至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居住的XXX的产权人是我本人,我在2016年通过买卖取得的产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请。首先,原告要求被告屋内的供暖设施恢复原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92条规定,造成损害的才需要赔偿,被告是在自己房屋室内进行改造,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后果。第二,被告屋内的采暖设施不影响原告的通行、采光、采暖、通风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权利,原告要求恢复供暖设施于法无据,被告认为是否需要恢复供暖设施是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并且行政部门作出了相应的行政行为,被告认为这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第三,原告要求赔偿1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于法无据。

审理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2019年2月6日的温度测量照片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测温记录表复印件与视频资料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暖气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凭证、地暖施工图、地暖材料检测报告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系XX区XXX房屋的权利人,被告系XX区XXX房屋的权利人,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小区采用暖气片作为室内供热设施,被告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室内供热设施由暖气片改装为地板采暖。在2018-2019年度采暖季内,因家中温度较高,原告多次找到供热部门。2019年2月7日,XX市XXXX有限公司供热管理一处向被告作出通知,“2018-2019采暖季您所在的XXX室内供热设施由暖气片改装为地板采暖,违反了相关用热条例······根据《XX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用热户不得擅自安装、拆装、改装户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采暖的应恢复原状。依照相关规定现告知如下:为避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供热,并消除安全隐患,请您尽快恢复原有供热设施。”2019年2月26日,XX市XX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和XX市XXXX有限公司向被告作出整改通知,“您居住的XXX室户内,供热设施已由暖气片私自改为地板采暖,此行为违反《XX市供热用热条例》及《XX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中关于供热设施使用的规定‘用热户不得擅自安装、拆装、改装户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采暖的应恢复原状。’您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将家中暖气设施恢复原状,特此通知。”接到上述通知后,被告未对室内供暖设施进行更改。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XX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2将XX市XX区XXX室内供热设施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驳回原告吴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总结:

本案的争议点较为简单,涉及到相邻权的纠纷。《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的房屋上下相连,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装户内供热设施,已经对原告的采暖造成影响,属于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行为,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申请将供暖设备恢复原状的请求。此外,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是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主张,本案中,原告未能主张被告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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