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全国咨询电话:18310880035

【北京房产租赁律师】 租期届满继续使用房屋,合同还有效吗

北京房产租赁律师

租期届满继续使用房屋,合同还有效吗。租赁合同作为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租赁合同的效力始于签字盖章,终于租期届满。所以原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承租的房屋已经失去法律的支撑,是一种事实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但是为了促进交易的稳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租期届满后,原告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但是作为出租人的被告并未同意,所以双方之间亦不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可以主张承租人腾退房屋,支付占有使用费。此外,关于房屋不定期租赁,还应该注意如下问题,一是租期6个月以上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为不定期租赁,二是未约定租期或者约定不明,协商不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而一旦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均具有任意解除权,只需要在解除合同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就可以。

微信图片_20191115183635.jpg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XXX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XX区XX庄X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1,总经理。

被告:XXXXX有限公司XX建筑段,住所地XX区XXXX街X号楼。

负责人:惠某1,段长。

原告诉称:

原告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我公司与XX建筑段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2、诉讼费用由XX建筑段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4日,我公司与XX建筑段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我公司承租位于XX区某处1号库房,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我公司依约履行了给付租金的义务,但XX建筑段却于2017年12月4日对诉争房屋进行停水、贴封条,使得我公司无法正常使用。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XX建筑段表示愿意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但XX建筑段在签订协议后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我公司持续无法正常使用诉争房屋。因此,我公司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XX建筑段辩称:不同意XXX公司诉讼请求。1、XXX公司始终正常使用诉争房屋;2、对部分房屋贴封条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要求;3、XXX公司要求延长租期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4日,XXX公司(乙方)与北京XX建筑段(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承租位于XX区某处1号库,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合同第三条约定“……租赁期满,甲方收回该房屋。如乙方有意继续承租,应提前30-6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征得甲方同意后,再续租两年,……”。合同签订后,XXX公司依约给付截止至2017年9月30日的租金。

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租赁的北京市XX区某处1号库二层西侧大库,面积1400平方米,自2016年4月1日退还甲方,不再使用,因2015年至2016年的房租已交,因此双方协商,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房屋租赁价格由原来的1000 000元改成625 000元(双方商定租金每年750 000元,减去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房租125 000元),第二年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为750000元。此补充协议,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截止2018年9月30日同时终止……”。

XXX公司称合同履行过程中,XX建筑段于2017年对诉争房屋采取停水及部分房屋贴封条的方式,影响XXX公司正常使用房屋。因此,XXX公司要求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延长租期。XX建筑段否认采取停水措施,但认可对部分房屋贴封条。XX建筑段主张贴封条是基于行政机关消防、安全检查后的结果。XX建筑段对上述主张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检查记录单予以佐证。检查记录单载明“1、汽车维修存放易燃易爆品,二楼违规住人,属彩钢板房……第1项限期三日整改”。《督查记录》载明“2、北京XX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存在住宿经营储存三合一现象,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2层人员居住场所内部结构混乱……”。XXX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庭审中,XXX公司自认《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对延长租期进行约定。另,XXX公司称在合同到期前向XX建筑段提出续租,但XX建筑段没有同意。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XX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北京XX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总结:

本案的争点为库房的租赁合同能否顺延租期。原告以《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为依据,主张被告存在停水以及张贴封条影响其使用的事实,请求法院判决顺延履行合同。但事实上,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顺延租期的情形并没有进行约定;而且原告主张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适用前提是“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但本案中并不存在维修租赁物的情形。此外,虽然合同对租期届满后续租情况进行约定,但续租前提为XX建筑段同意,而XX建筑段实际上并未同意续租,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被法院依法驳回。

 


上一篇:【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出售抵押房屋,买受人能取得所有权吗 下一篇:【北京房屋租赁律师】 装修承租房屋,如何主张补偿
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