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确权律师】
离婚后,共有的房屋如何分割。房屋一般是婚姻存续期间内价值最大的财产,在离婚时,一般会协议或者裁判为按份共有,所以往往涉及到房屋的分割问题。总体上,房屋分割需要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愿,二是保障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三是要照顾无过错方。在具体的分割方法上:首先是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房屋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其次是竞价、变价分割,如果共有房屋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主张房屋所有权或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就可以竞价或变价分割;最后是作价补偿,对于房屋,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房屋,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对于超出其应得的份额,取得房屋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取得共有房屋,属于第三中情形,法院根据居住使用情况,判决了房屋的所有权和支付给对方的折价款。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女,1961年6月5日出生,回族。
原告诉称: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层×单元×室(以下简称×室)房屋产权归我所有,我同意给被告相应的货币补偿。房屋估价48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刘某1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刘某1原系夫妻,2002年8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室房屋是我与刘某1共同所有,每人各50%的产权分割,但该房屋一直由刘某1居住使用,并且其已经另组家庭,我无法使用涉案房屋,因此我与刘某1多次协商分割房屋问题,但因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刘某1辩称,不同意王某1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我单位XX物业分配给我用于居住的,2008年房改时购房合同是我签订的,且我在此实际居住。本案诉争房屋也是我本地唯一住房,如果能维持原状就维持原状,如果对方坚持主张,我方主张房屋归我方所有,给对方折价款。
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1与刘某1原系夫妻,2002年8月21日,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室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现为双方共有,二人各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离婚后该房屋由刘某1居住使用至今,王某1借住其父母家。双方名下均无其他住房,二人婚生女随王某1共同生活,现已成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王某1申请,本院委托北京东×××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室房屋在2018年3月7日市场价值为484万元。现王某1与刘某1均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向对方支付折价款。本案中,王某1与刘某1均享有×室50%的产权份额,现王某1要求分割×室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本院判定×室房屋归刘某1所有,刘某1按该房屋市场价值向王某1支付折价款。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楼×层×单元×室归刘某1所有;
二、刘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某1支付房屋折价款242万元;
三、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估费11680元(王某1已预交),由王某1负担5840元,已交纳;由刘某1负担58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2600元(王某1已预交),由王某1负担11300元,已交纳;由刘某1负担1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总结:
本案涉及到的问题是按份共有房屋的分割。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原被告经过生效裁判认定,对涉案房屋均享有50%的份额,属于按份共有,所以原告提出分割共有物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在分割的方式上,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由于本案的标的是房屋,所以在处理时,一般是一方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另一方取得房屋的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