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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购买回迁房,能够取得所有权吗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购买回迁房,能够取得所有权吗。回迁房是指根据政府的规划和设计为了公共设施的建设,对农民现有的住房进行拆迁,并在拆迁后给予农民补偿的房屋。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合法有效的合同并且进行变更登记,所以要判断购买人是否可以取得所有权,先要判断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分为如下两种情形: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在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比如北京市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限制有时间上的规定,也就是说房屋所有者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日起的五年内,不能将该房屋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所以对应的回迁房买卖合同一般不能实现物权变动的目的。所以在购买回迁房时,一定要注意房屋的性质以及出卖人是否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书,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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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1947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1950年4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XXXX乡XX村村民。2004年10月26日,我方作为被拆迁、被腾退人与XXXX乡人民政府(以下称乡政府)签订了《XXXX乡房屋拆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称拆迁安置协议),我取得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乡XX民族小区x区x号楼x单元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2006年9月29日,我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向我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60万元。2006年10月1日,我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2016年10月14日,我与妻子因感情破裂离婚,现名下无房也没有住处,恐难以再婚。经我向专业人士咨询,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涉案房屋不允许买卖,双方签订之《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无效。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2006年9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无效;被告将涉案房屋返还给我。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是农村拆迁安置的回迁房,房屋性质是经济适用房或者商品房,可以办理房产证,也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了。目前,该小区的房产证正在办理中,一些户主2016年就取得了房产证。我们购买涉案房屋11年了,原告现在违约完全是受利益驱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6日,原告方作为被拆迁、被腾退人与乡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原告XX民族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也就是本案的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28.51平方米。2006年9月29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约定将原告涉案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已经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购房款。2006年10月1日交付房屋。关于售楼后的一切事宜均由原告无条件提供方便协助解决。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至今。庭审中,原告先主张涉案房屋是农村宅基地安置房屋,所以是在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屋,被告又不是本村村民,故不能转让。后又主张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并申请调取了涉案房屋所在楼宇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另申请了对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用地预审意见书及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公开信息等予以佐证。被告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和买卖合同的效力无关。被告另主张出售房屋是迫于其父亲的压力,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庭审笔录、及上述证据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总结:

本案涉及到的是回迁房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存在不能交易的情形,也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所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应该履行合同义务。不过回迁房作为拆迁户用补偿款购买的商品房,在交易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一是拆迁户是否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二是房屋交易税由买方负担的约定是否有效。三是要注意买卖的标的是否有权利负担、是否存在一房数卖的情况。以此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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