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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赁律师】租赁合同无效,如何退还房租

北京房屋租赁律师

租赁合同无效,如何退还房租。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如果出租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取得审批手续,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所以本案中的租赁合同无效。关于合同解除后,财产返还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以本案原告主张返还剩余租金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关于本案财产损失范围的确定。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原告占用了涉案房产,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所以本案原告扔需支付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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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1,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某1,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称:

吴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朱某1退还房租24685元;2.请求法院判令朱某1向吴某1支付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朱某1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7日,吴某1与朱某1签订《库房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第31、34号库房用来存货,租期1年,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6日,每年租金55845元,押金4654元。因非首都功能疏解,承租库房被政府查封。吴某1于2018年1月4日搬离库房,朱某1应向吴某1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24685元,吴某1多次和朱某1联系退款事宜,均无结果。吴某1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吴某1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朱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7日,朱某1(甲方,出租方)与吴某1(乙方,承租方)签订《库房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出租的库房位于北京市XX区XX镇第31、34号,建筑面积85平方米;租赁期限1年,即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11月26日止;年租金55845元,押金4654元;汇款账号为×××,开户名为高陶陶。合同签订后,吴某1向高陶陶账户转账支付了1年的租金和押金共计60499元。2018年1月4日,因库房无法继续使用,吴某1搬离房屋。经双方核算,朱某1应退还54685元,经吴某1多次催要,朱某1及其同伴高陶陶陆续退还30000元,剩余钱款至今未付。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某1房租24685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律师总结:

本案涉及到租赁合同的效力确定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当事人未举证证明租赁房屋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的规划审批手续,故吴某1与朱某1签订的《库房租赁合同》依法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退还房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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