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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名房产律师】确认买卖协议有效案例房

北京知名房产律师确认买卖协议有效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属于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原被告之间只是想通过法院走协议有效的手续。因为本案涉及到农村房屋的买卖,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只能通过法院确认这个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以免以后发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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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周曼诉被告乔玉川、李秀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井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周曼与被告乔玉川、李秀英于2011年9月6日签订的《买房协议》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宋佩右与郝淑伶系夫妻关系,宋玉芹、宋玉华、宋玉霞、宋坡系二人子女。宋佩右、郝淑伶、宋坡现均已去世。1993年4月6日,宋佩右主持分家,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村北房五间、厢房四间分给宋坡。1996年,宋坡将该房屋卖给刘艳华。2000年,刘艳华将该房屋卖给赵丹、赵德华。2002年9月22日,赵丹和赵德华将房屋卖给乔玉川和李秀英。2011年9月6日,乔玉川和李秀英将房屋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买房协议》,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了各自义务。原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乔玉川、李秀英辩称,同意,没有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乔玉川、李秀英与周曼签订《买房协议》,约定周曼买xx村xx号乔玉川、李秀英所居住的房屋,正房五间、西厢房四间、东小房一间。房价25万元,先交押金一千元,剩余款项一个月付清。后双方依约履行。另查,涉案房屋的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通小xx号,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宋佩右。宋佩右系宋坡之父,现二人均已去世。1996年,宋坡将涉案房屋卖给刘艳华。2000年,刘艳华将该房屋卖给赵丹。2002年,赵丹将涉案房屋卖给乔玉川、李秀英。2011年,宋坡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刘艳华、赵德华、赵丹、乔玉川、李秀英起诉至本院,后宋坡撤诉。同年,宋玉芹、宋玉华、宋玉霞、郝淑伶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宋坡、刘艳华起诉至本院,后四原告撤诉。周曼系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村农民。

上述事实,有《买房协议》、北京市土地登记审批表、开庭笔录、调解笔录、撤诉申请书、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未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需指出的是,本案仅审查合同效力问题,对于房屋的权属,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周曼与被告乔玉川、李秀英于2011年9月6日签订的《买房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周曼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井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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