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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胜诉案例

北京知名房屋租赁律师:本案涉及到了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承租的问题: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赵某在201679日签订了租赁期自2016715日至2017714日的租赁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时的提前告知义务和违约金赔偿责任。在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牛某某继续承租涉案房屋,赵某未予反对,并收取了租金。后赵某出卖房屋,告知牛某某腾退房屋,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现牛某某主张赵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本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定期租赁合同向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转变,《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赵某以继续收取租金的行为表明了自己并无异议,牛某某与赵某的合同依然有效,但是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所以原告牛某主张违约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牛某某与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6民初7037

原告(反诉被告):牛某某,男,1976623日出生,汉族,北京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反诉原告):赵某,男,197333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牛某某,被告(反诉原告)赵某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某某(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某支付牛某某违约金10000元;2.判令赵某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79日,牛某某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305号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内,赵某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牛某某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的租金。租赁期满后,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合同。20187月,双方协商将月租金调整为5000元。201887日,赵某通知牛某某因卖房终止租赁合同,819日,赵某通知牛某某于九月底前搬离,牛某某表示同意。2018923日,双方对承租房屋进行了交接,赵某向牛某某退还了剩余租金及押金,但拒绝支付违约金。牛某某认为,牛某某向赵某支付租金并租用原房屋系双方对原租赁合同的认同,按照合同约定,赵某提前收回房屋,应当支付违约金,故牛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赵某辩称

双方于201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终止,牛某某依据该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牛某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25383元;2.反诉费由牛某某负担担。事实与理由:201679日,赵某与牛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到期后,双方未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赵某享有随时终止双方租赁关系的权利。2018年,赵某因卖房多次与牛某某协商,希望牛某某尽快腾房,并提出多种解决方案,牛某某均未正面答复。双方最终确定交接时,赵某发现房屋和附属设施均有不同程度的污损,本着和气的态度,赵某予以容忍,但牛某某无理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无奈提出反诉,要求牛某某赔偿赵某清洗抽油烟机费用260元、清洁马桶费用285元,清洗冰箱并更换磁条费用100元,更换水槽按压瓶费用39元,屋内清洁费150元,小区清洁费81元,全屋粉刷(立邦)3100元,更换橱柜台面2000元,修复主卧瓷砖100元,入户门孔洞修复200元,更换大衣柜3000元,更换洗衣机499元,购买遥控器20元,超期退房租金5000元,房屋闲置期租金补偿10000元,修缮房屋期间空置期损失549元。

原告(反诉被告)牛某某对被告(反诉原告)赵某的反诉答辩称:抽油烟机一直很脏,牛某某清理过两次,不同意赔偿清洁费;租房时马桶已脏,不同意赔偿清洁费;冰箱属于易坏品,赵某应当修缮维护;水槽按压瓶没有见过,不同意赔偿;屋内清洁费、小区清洁费81元,牛某某同意赔偿;全屋粉刷与牛某某无关;橱柜台面原本已碎,不同意赔偿;主卧瓷砖、入户门孔洞均与牛某某无关;大衣柜丢失一个门把手,牛某某同意赔偿100元;洗衣机甩干桶盖破损,同意赔偿135元;遥控器认可损坏;超期退房租金按整月主张不合理;牛某某找到新房后立即通知了对方,故赵某主张房屋闲置期租金以及修缮空置期损失均不认可,不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79日,赵某(出租人、甲方)与牛某某(承租人、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北京市XXXXXX号院X号楼XXX,租赁期自2016715日至2017714日,租金标准为每月4400元;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200%支付违约金,甲方应退还相应的租金。双方另签订《房屋交割清单》,载明交房日期为2016722日。租赁期限届满后,牛某某继续承租上述房屋,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2017722日至2018721日,牛某某按照原租金标准每半年向赵某支付一次租金,赵某出具收条。2018715日,牛某某向赵某支付2018722日至2019年元月21日房屋租金30000元,赵某出具收条。

201887日,因卖房原因,赵某通知牛某某腾退房屋。

2018923日,双方办理房屋交接,赵某退还牛某某4400元房屋押金及四个月房屋租金。双方在《收回房屋记事》中载明,牛某某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赵某不予认可;赵某认为剩余租期为三个月,如果没有诉讼的情况下,赵某可以按照牛某某的计算方式,退还四个月租金,如果有诉讼等,则该一个月房租作为争议内容;奥柯玛双桶洗衣机甩干桶弹簧盖折断,大衣柜拉手缺少,春兰遥控器坏,暂扣押金403.19元。赵某称,403.19元系剩余水电费,因物品损坏,故暂扣上述钱款,但不足以弥补赵某损失。同日,双方在《房屋交割清单》中载明:大衣柜缺拉手、遥控器坏一个、107日和8日两天解决拉手、遥控器、洗衣机甩干桶弹力翻盖。

庭审中,赵某提供照片及视频一组,证明房屋毁损情况,包括油烟机、马桶难以清理;墙壁上多处有血迹的蚊子印及磕碰;屋顶有油;冰箱脏污;踢脚线损坏;洗衣机盖损坏,内有残渣;大衣柜缺失把手一个;水槽按压瓶损坏;灶台台面下沉等。牛某某质证表示冰箱脏污是停电导致。踢脚线掉一款、衣柜缺一个把手、洗衣机盖损坏认可,其他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案中,在赵某与牛某某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牛某某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赵某未提出异议,双方亦未签订新的书面租赁合同,故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赵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赵某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了牛某某相关事宜,故牛某某以赵某提前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屋内清洁费150元、小区清洁费81元,牛某某同意赔偿,本院不持异议。双桶洗衣机甩干桶弹簧盖折断,大衣柜拉手缺少一个,遥控器坏,牛某某表示认可,赵某要求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赔偿金额,本院参照物品购买时间、损坏状况,予以酌定。

赵某主张的清洗抽油烟机费用、清洁马桶费用、清洗冰箱并更换磁条费用、更换水槽按压瓶费用、全屋粉刷费用、更换橱柜台面费用、修复主卧瓷砖费用、入户门孔洞修复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系牛某某非合理使用房屋导致相关装修及物品污损,双方在交接房屋时亦未对上述情形予以确认,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赵某就前述房屋修缮事项,主张修缮空置期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牛某某房屋租金交纳至2018921日,双方于2018923日进行退房交接,故牛某某应当给付赵某房屋超期房屋租金167元,赵某主张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赵某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为牛某某留出合理期限,现赵某以牛某某拖延腾房为由主张房屋闲置期租金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赵某已扣牛某某403.19元,应当在其主张损失金额中予以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牛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赵某经济损失265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赵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牛某某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赵某负担193元(已交纳),由牛某某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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