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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胜诉案例

北京著名房产律师:本案涉及到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原告是被拆迁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与被告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和《安置房认购协议》,约定了补偿款和认购安置房屋等事宜,现原告以被告没有依约履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主张原告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被告的抗辩理由,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原告没有履行腾退房屋和将被拆迁的房屋以及附属物交付的义务为由主张原告违约在先,是原告导致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其实这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应用,《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实务中,由此引发的问题较多,值得我们注意。

王某与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4民初8745

原告:王某,男,1958420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第三人:王X利,女,19581013日出生,住北京市XX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王X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原审,后XX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认为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拆迁安置的两套房屋(50平米、80平米);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余款43.5万元(已扣除房款);3.判令被告支付自200910月至实际交付之日,每人每月800元(二人)拆迁安置租房的周转费;4.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交房、逾期付款的损失10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10月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位于XXXXXX村家园房屋3套,支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120万元,同时应当向原告支付对外租房的租房补助费96000元。但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及周转金,还拖欠原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7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安置房认购协议的约定,原告应当将被拆迁的房屋以及附属物交付给被告之后,被告才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以及交付安置房。现在原告并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被拆迁的房屋,因此是原告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人王X利称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我不知情,被拆迁院落中大部分是我的房屋,XX公司要拆迁需要和我谈,但XX公司从来没有和我谈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王某系XXXXXXXX大街XX号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2010103日,XX公司(拆迁人,甲方)与王某(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坐落于XXXXXXXX大街XX号,宅基地面积为254.52平方米,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520.13平方米;乙方应在20101010日前完成搬迁,并将原宅基地上房屋和附属物交甲方拆除;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2477566元(含周转费),乙方认购回迁安置房需交纳的购房款561000元,差价款1916566元在乙方完成搬迁并将原宅基地上房屋和附属物交付给甲方后7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双方在该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同日,XX公司(出卖人,甲方)还与王某(买受人,乙方)签订《XX区沙河XX城及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安置房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房认购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可认购的安置房面积共计240平方米,其中购买单价为2000/平方米的为200平方米,购买单价为3500/平方米的为40平方米;按照《沙河XX城及北区宅基地房屋拆迁安置房购买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乙方选择一居室一套(面积约为50平方米)、二居室一套(面积约为80平方米)、三居室一套(面积约为120平方米);因户型原因超出的面积为10平方米,购买单价为2100/平方米;乙方购买安置房需交纳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61000元。双方在该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另查,王某与第三人王X利于19991022日在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王某与王X利离婚;共同财产北房四间归王X利所有,西房两间归王某所有。后二人均将房屋翻建成二层。王某认可前述房屋即为《货币补偿协议》中所称的被拆迁房屋。现王某的房屋已腾退完毕,王X利的房屋未腾退。XX公司已给付王某拆迁补偿补助款50万元。2014124日王某收到XX公司的拆迁安置房选房入住通知单及入场券并已进行了现场选房,但XX公司并未向王某交付拆迁安置房。

上述事实有《货币补偿协议》、《安置房认购协议》、(1999)昌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调解书、选房入住通知单、入场券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原、被告签订的《货币补偿协议》及《安置房认购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在庭审中认可520.13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屋含王X利的房屋,亦承认王X利房屋未腾退。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并未依照约定将全部房屋及附属物交付给被告,被告有权拒绝给付拆迁安置补偿、补助款及交付拆迁安置房。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付拆迁安置房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余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周转费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补助款的一部分,故其主张被告支付周转费的请求亦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交房、逾期付款的损失10万元的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曰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辉

人民陪审员:张蕊芬

人民陪审员:赵振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翟: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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