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最好的房产律师,关于借名买卖在房产类案件中属于较多的纠纷,但是这类案件根据本律师经验原告的胜诉率一般都不高,因为法院审理借名买房案件时,对于原告的证据要求特别的高,很多时候都是因为原告无法举证导致被驳回。根据如下案例我们判断一般借名买房需要有协议书、交款凭证、是否实际使用该房屋,及借名买房的原因必须予以梳理清楚。否则很难获得满意的判决,建议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尽量在诉讼前找律师判断一下案件,以免盲目。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民初字第04971号
原告孟庆杰,女,1930年8月31日出生。
原告李书俭,男,1932年2月24日出生。
被告李应霞,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
原告孟庆杰、李书俭与被告李应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庆杰、李书俭诉称:原告李书俭与被告李应霞系父女关系。2003年二原告为了改善住房状况,决定在天通苑购买一套房屋,为了帮助年迈的父母买房,子女同意父母的意见,并由被告负责给二原告办理购房事宜。当时办理购房贷款时被告跟原告讲“您岁数太大办不了贷款”,因此被告就将二原告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由于被告是原告的女儿,二原告没有多想,被告也说反正写谁的名都是一家人。2003年10月二原告装修后入住天通苑西二区×房屋,并且用二原告在老城区的房屋租金交纳天通苑房屋的贷款,原告一直在此居住至今,颐养天年。天通苑西二区×号房屋购买后,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手续均由原告掌管。2007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索要合同及发票说有用,原告当时要求被告写明该房屋原告出资购买时,被告不耐烦的说你写吧我签字。当时被告签字确认该房屋首付款20万是原告出资,该房屋的贷款也有原告交纳的意思表示,说明该房屋系借名买房,权利人是原告。故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应霞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应霞系原告孟庆杰与李书俭之女。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二区×号房屋于2003年12月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李应霞名下。2007年9月13日,李书俭书写了一份书面协议,内容为“天通苑房屋首付款贰拾万元已由我李书俭支付,李应霞名下贷款由我李书俭偿还,双方确认后,签字有效”,落款有李应霞和李书俭的签名。房屋交付后,该房屋的物业费由孟庆杰、李书俭交纳,该房屋由孟庆杰、李书俭居住使用。上述事实,有书面协议,房产证复印件,证人周×、董×、李×1、李×2、李×3的证言,房屋产权证书、电话录音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应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有关借名买房的正式合同,但依据李应霞签字的书面协议及证人周×、李×1、李×2、李×3的证言能够确认李书俭出资的事实。结合证人董×证言及录音,能够认定二原告居住使用诉争房屋的事实,因此可以推定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成立。原、被告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书面协议及行为表明了订立借名买房合同的意思表示和承诺,故对二原告要求确认双方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孟庆杰、李书俭与被告李应霞关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二区×号房屋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李应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莹人民陪审员张光辉人民陪审员姚玉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