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燃气未通为由主张违约金是否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12月,张某以燃气未通为由起诉开发商至法院,主张违约金。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燃气未开通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针对此问题,代理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第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未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有提供燃气的义务。第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也并未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有提供燃气的义务。第三,被告已经依约向原告交付了合格的商品房。原告房屋未通燃气并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责任不在被告。第四,原告已经收房,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不得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综上,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