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之下的恶意串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陈某未经王某同意,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伪造授权书等文件,将房屋卖给了林某。10月,王某起诉至法院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
本案的关键点一:在于原告王某有没有委托陈某卖房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陈某行为是否构成无权代理。律师认为陈某无权私自出售房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买房人林某应当明知陈某属于滥用代理权。本案的关键点二:买房人林某与代理人陈某存在恶意串通。陈某为了一己私利,与林某事先串通,损害王某利益,按照合同法规定,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欺诈或者恶意串通损害的当事人权益较大,因此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合同法将其界定为无效合同。实践中无效合同的认定是较为困难的,需要律师尽早介入,提出代理方案,留存好各类证据。办案的关键点三:证明林某不符合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条件。“善意第三人”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只要一条不符合,我们就可以佐证前述所说的无权代理和恶意串通了。